第十章 憲法之修改

第一○五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
      效。

第一○六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提交公民投票:       一、國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可決
        。
      二、公民二十萬人以上連署,並提出完整之修憲條文
        。
      前項之公民投票應有公民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第一○七條 憲法修正案依前條通過後,由總統公佈施行之。


  1. 總綱

  2.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3. 公民權

  4. 政黨

  5. 總統

  6. 國會

  7. 司法

  8. 地方自治

  9. 原住民族

  10. 憲法之修改

  11.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