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提交公民投票: 一、國會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可決 。 二、公民二十萬人以上連署,並提出完整之修憲條文 。 前項之公民投票應有公民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第一○七條 憲法修正案依前條通過後,由總統公佈施行之。
總綱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公民權 政黨 總統 國會 司法 地方自治 原住民族 憲法之修改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