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行使公民權之投票應以普通、自由、平等、直接及秘 密方式為之。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行使,由中央、市縣(或同級地方自治團體) 及市區鄉鎮(或同級地方自治團體)公民權委員會負 責規劃、執行與監督。 各級公民權委員會委員,由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提名, 各級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 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公民權委員會委員,同一公民 權委員會中同一政黨黨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各級公民權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條 各級公民權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及個人利益之外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 公民權之行使,應以公費辦理。 政府對於各項選舉應實施公費補助,並依法維護各候 選人公平使用傳播媒體及公共設施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