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黨

第四十二條 國民得自由組織政黨,從事政黨活動。

第四十三條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應恪遵民主原則。

第四十四條 政黨不得在公務機關中設立黨部。但各級民意機關不
      在此限。

第四十五條 政黨應公平競爭,並不得獨占、壟斷或優越使用國家       資源,除發行機關刊物外,不得投資或經營任何營利
      事業。

第四十六條 政黨應公佈其經費來源。       政府應依各政黨選舉得票數補助其經費,其辦法以法
      律定之。


  1. 總綱

  2.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3. 公民權

  4. 政黨

  5. 總統

  6. 國會

  7. 司法

  8. 地方自治

  9. 原住民族

  10. 憲法之修改

  11.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