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應恪遵民主原則。
第四十四條 政黨不得在公務機關中設立黨部。但各級民意機關不 在此限。
第四十五條 政黨應公平競爭,並不得獨占、壟斷或優越使用國家 資源,除發行機關刊物外,不得投資或經營任何營利 事業。
第四十六條 政黨應公佈其經費來源。 政府應依各政黨選舉得票數補助其經費,其辦法以法 律定之。
總綱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公民權 政黨 總統 國會 司法 地方自治 原住民族 憲法之修改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