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台灣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凡具有台灣之國籍者為台灣之國民。
第四條 台灣之領土包括台灣本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 附屬島嶼及國家權力所及之其他地區。
第五條 國旗、國徽及國歌以法律定之。
總綱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公民權 政黨 總統 國會 司法 地方自治 原住民族 憲法之修改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