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台灣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國名為台灣
      共和國。

第二條   台灣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三條   凡具有台灣之國籍者為台灣之國民。

第四條   台灣之領土包括台灣本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       附屬島嶼及國家權力所及之其他地區。

第五條   國旗、國徽及國歌以法律定之。


  1. 總綱

  2.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3. 公民權

  4. 政黨

  5. 總統

  6. 國會

  7. 司法

  8. 地方自治

  9. 原住民族

  10. 憲法之修改

  11.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