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院

群賢樓
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 構,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一九四八 年選出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委員七百六十人,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八 日第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第一次會議正式開議。一九五零年二月二 十日假台北市中山堂舉行第五會期第一次會議。一九五八年起,立 法院陸續遷入中山南路現址,並逐漸發展至今日之規模。

  第一屆立委隨國民黨政府遷台後,一直未再改選,然而隨著第 一屆人數逐漸減少,國民黨政府首先開放了部分增額的立委選舉, 直到一九九零年,由於民意的強大壓力,終於在三月學運後,首先 在一九九一年選出新任國大代表,於一九九二年通過憲法增修條文 ,在一九九二年底選出了第一屆全面改選的立法委員,至此立法院
真正成為最高民意機關。

立法院由

  1. 自由地區各省及直轄市
  2.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
  3. 僑居國外僑民
  4. 全國不分區
選出委員組成之。

  立法委員任其三年,連選得連任。次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本屆立委
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不能兼任官吏;其餘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
負責任。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自五月底, 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惟立法院每會期均為審議法案之需要而延 長會期。故一年中實際開會時間長達十個月。立法院經總統之咨請或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亦得召開臨時會。

  一般而言,每年的上半年度會期,立法院的重頭工作是審查行政 院所送的下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在預算案未送立法院前,及預 算案通過後(6月30日),則審議法案。而下半年度則重心就放在法 案上。至於法案的審查順序則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今年(1995)為第二屆立委第五會期(2~5月)及第六會期(9~ 12月),第五會期目前共有立委153人,本會期預定於七月十四日結
束。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 減會次。除院會外,立法院還設有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國防、 經濟、財政、預算、教育、交通、司法、法制等十個常設委員會,審 查院會交付審查的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並設紀律、程序、經費稽核、 公報指導、修憲等五個特種委員會,處理院內特定事項。此外,還有 由全體委員組成的全院委員會,立法院行使行政院院長及監察院審計 長任命同意權,或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都要先由全院委員曾審
查。

  各委員會設置召集委員一至三人。委員會可由召集委員召集開會 ,或由委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委員會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   目前立法院的會議日程,約如下述:

星期一各委員會時間
星期二全院院會時間
星期三各委員會時間
星期四各委員會時間
星期五全院院會時間
星期六休會
星期日休會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任期三年。院長擔任院會主席,綜理院務,若因事故不能視事,就由 副院長代理。秘書長是立法院的最高幕僚長,承院長令處理院務、指 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委員會幕僚人員,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襄助秘書長。 立法院其他的行政組織尚有

  1. 秘書處:下設議事組、文書組、總務組、新聞室、圖書資料 室
    、速記室、警衛隊
  2. 立法諮詢中心:下設法案組、預算組、編譯組
  3. 會計處
  4. 人事室
  5. 各委員會行政單位。
根據憲法規定,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 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都是立法院重要的職 權。他如對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任命之同意權,追認總統發布 之緊急命令,擬定憲法修正案,議決補助地方經費,解決中央、地方 權限爭議等,也都屬於立法院的職權。至於由立法委員個別行使的質 詢權,則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另一種有效手段。

制定或修正法律的第一個步驟就是提案。提案的來 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立法委員。過去以政府提 案居多,近年來委員提案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提案到達立法院秘書處後,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 會審定後付印。政府提案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交付委員 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案則需經院會大體討論,並依院會之決議 ,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 案。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相牴觸 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除法律案、預算案 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

  完成二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經院長批閱、用印後,即咨請總統公 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則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第五十七 條規定之程序退回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對立法院移請變更重要政策之決議,或對立法院議決之法 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 議。如經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即應接受或辭職

是民意表達最直接的方式,隨著民主思潮的發展,人民直接 向立法院提出訴求的案例日益增加。人民請願文書由秘書處辦理收支 手續後,由程序委員會逕送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成為議案者, 即適用委員提案的規定處理;其不應成為議案者,則報請院會存查, 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然可 以成為議案。相關資料及辦法請參閱「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
、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

目前立法院內有三個黨團

立法院現今有
提供立法委員及立委助理相關立法資料及協助。

  立法院圖書資料室分為圖書館、剪報資料中心、電腦中心及法律資 料中心,提供各種圖書以及剪報資料,以提供立法委員書面參考資料。 目前除了針對個別議題出版剪報資料彙編外,並針對個別法案出版立法 決策支援資料。相關圖書資料開放限制請參見「立法院圖書資料室提供
服務要點
」。

  電腦中心除了負責全院的電腦化作業外並提供提供立法資訊系統,
本系統包含有

  1. 立法院電子佈告系統
  2. 立法委員質詢與答覆系統
  3. 立法院法律全文資訊系統
  4. 立法院法律沿革資訊系統
  5. 立法期刊文獻資訊系統
  6. 立法新聞資訊系統
  7. 立法院意識記錄索引系統
七個子系統。這套系統除了提供給立法委員研究室使用之外,根據「立 法院電腦網路遠程連線申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也提供給其他單 位申請使用。

  立法諮詢中心共分為三組:預算組、法案組及編譯組。其地位則類 似美國國會之預算局(CBO)及其他評鑑中心;在日本,他們叫做法制 局。主要功能在提供立法委員在審查法案及預算案時的協助。相對於行 政機構豐沛的資源,立法委員在問政時需要立法諮詢中心提供必要的專 業協助,來與行政機構相對抗。但目前因為編制過小,無法發揮其應有 的功能。立法諮詢中心目前主要能提供的服務有

  

立法院既為全國最高民意機構,理應對全國人民開 放,不過目前仍有許多管制措施,民眾出入仍須經過一些行政手續後, 才能進入立法院。政府單位人員則可憑公務員服務證出入立法院。 一般民眾若要進入立法院,有幾種方式:

  1. 會客
  2. 旁聽
  3. 請願
  4. 參觀
  5. 洽公
  一般而言,如果你想要參觀立法院,或是你有事要和立法委員接洽 ,你可以請立委事先安排或直接到中山南路立法院入口,到會客室請立 委來做選民服務。相關規定請見「立法院會客辦法」、「立法院會客、 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及「立法院青島會館服 務管理要點」。

  如果你要向立法院陳情,或是你想親臨國會殿堂,看看立法委員的 臨場表現,請參考「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 管制要點」來申請。

  而如果你因為公事要到立法院內,請參照「立法院會客辦法」、「 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及「立法 院青島會館服務管理要點」來辦理。

  立法院的許多出版品,如立法院公報、法律專刊等,除了提供給立 委參考外,也對外發售,如果你有這種需要,請參考「立法院議案審議 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及「立法院法律案專 輯發行辦法」來取得。


回到新國會          HTMLed by Png Eng-Kiat  Updated:199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