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項規定向本院請願,依議事規則規定程序處理,由議事組通知總 務組管理科服務股,按先後次序安排至請願接待室,並副知本院警衛 隊。
各請願人須接受門禁安全檢查,並配帶識別標幟,始准進入院區及請 願接待室。
臨時提出請願申請之人民或請願團體,仍應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辦理。
議場開放時間為院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 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週一至週五八:OO─十八:OO
週六 八:OO─十二:OO
為開放「立法資訊系統」提供本院院區外各委員辦公室及有關 單位連線,根據本院電腦網路系統開放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目前各系統報表列印,採集中服務,各單位如需列印報表,可利 用線上操作指令指示列印,並至本院群賢樓三樓圖書資料室法律
資訊中心領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單位,如因特殊需要請增加份數者,最高以 五份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