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相關法律條文


立法院會客辦法

  1. 本院委職員工會客,依照本辦法辦理。

  2. 本院於正門(中山南路)設置會客室及服務臺,負責辦理來賓洽會及 接洽公務登記事宜。

  3. 院長、副院長約見之賓客及委員陪同選民前來參觀,由交際科或首長 辦公室先行將賓客名及人數,通知警衛隊及服務臺。

  4. 委員於接見選民時,選民如欲參觀本院或議場旁聽,請於三日前造具 參觀人員人員名冊一式二份,送本院總務組交際科專報核可後(院會 期間交議事組會務科),由交際科派員陪同委員帶領觀。

  5. 來賓洽會本院委員,經服務臺以電話請示允予接見後,留存身份證, 換發來賓證,佩掛胸前前往指定處所。會畢,至服務交回來賓證,換 取身份證後離院。

  6. 來賓洽會本院員工,依前條規定辦理。如因公務需理得經該單位主管 同意進入院內各該單位辦公室會談。

  7. 來賓洽會登記簿,由服務臺備查。

  8. 本辦法經 院長核定後實施。


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             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

  1. 本法院(以下稱本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其作業程序及管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 來賓至本院會客及接洽公務,應至中山南路正門服務臺辦理登記手續 ,服務人員應以親切態度問明訪客來意,並即以電話聯繫被訪問者或 單位,徵求其同意,方可進入會客室晤談;若訪客欲進入院區拜會, 應先辦理換發會客證,由被訪者帶領進入。來訪賓客如欲參觀本院院 區,應由被訪者陪同。非經各單位主管同意,被訪者不得任意帶領訪 客逕入院內各辦公室洽公。

  3. 選民來院會拜會委員,應先至青島一館或青島二館服務臺辦理登記手 續,服務人員應以親切態度問明拜訪對象及來意,並即以電話聯繫各 委員研究室,徵求其同意後,辦理換發識別標幟,再由委員助理帶領 進入會館研究室。

  4. 選民依前條規定辦理會客登記,其活動範圍以會館為限,不得擅入院 區,若因事入須隨同委員進入院區,仍應先至正門會客室辦妥會客手 續。

  5. 人民依請願法規前來本院請願時,應於十日前檢具請願書,載明左列 事項,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章,向本院正式提出:

    1. 請願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統一號碼、職業、住址 及聯絡電話;請願人為團體時,其團體之名稱、地址及其負 責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統一號碼,職業、住址及聯 絡電話。
    2. 集體請願,應造具請願人名冊(含姓名、性別、年齡、身份 證統一號碼、職業、住址及聯絡電話)一式三份。
    3. 請願之事實及理由。
    4. 來院請願時間。

    依前項規定向本院請願,依議事規則規定程序處理,由議事組通知總 務組管理科服務股,按先後次序安排至請願接待室,並副知本院警衛 隊。

    各請願人須接受門禁安全檢查,並配帶識別標幟,始准進入院區及請 願接待室。

    臨時提出請願申請之人民或請願團體,仍應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辦理。

  6. 人民依前條規定,集體前來本院請願時,若需面遞請願書及另有陳述 ,應推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十人,並依本院議事規則第十四 條第二、三款規定處理。但於非院會日來院請願時,由本院祕書處處 長代表院接見。

  7. 人民依規定向本院請願時,不得有聚眾脅迫、妨害秩序、妨害公務或 其他不法情事;違者,除依法制止外,依請願法第竹一條規定,本院 得不受理其請願。

  8. 本院委員之選民前來本院參觀訪問,應於三日前造具名冊(含領隊及 其參觀人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統一號碼、住址及聯絡電話 )一式三份並敘明參觀事由,送本院總務組交際科辦理。交際科應副 知庶務科、管理科門禁安全股及警衛隊,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9. 依前條規定來院參觀訪問,由交際科及警衛隊共同派員陪同委員或其 助理引導參觀民眾,依規劃路線進行,並安排簡報。參觀民眾應守秩 序,不得任意遊走院區或滯留;落單或迷途者,應由巡邏警衛請至會 客室等候。

  10. 本院議場二樓南區設民眾旁聽席,民眾團體於院會時間申請旁聽者, 應於三日前造具名冊一式三份,送本院議事組辦理;議事組應將名冊 一份,副知本院警隊及管理科門禁安全股配合辦理安全檢查,配帶旁 聽標幟後始得進場旁聽。

    議場開放時間為院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 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11. 民眾於院會當日申請來院旁聽者,應親至正門會室由議事派駐人員辦 理申請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不准進入議場旁聽。

  12. 凡獲准於議場旁聽席旁聽之民眾,應遵守秩序,不得鼓噪或喧嘩滋擾 或干擾議場議事之進行。若有違反規定或不聽議場工作人員規勸或警 衛人員制止者,議場工作人員或警衛人員應將滋擾民眾強制帶離議場 ,情節重大者,由警衛隊移送法辦。

  13. 依本要點規定前來本院會客、請願、參觀,旁聽等人士應服裝整齊, 依規定辦理換發識別標幟手續,並接受全安檢查,並不得攜帶標語、 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桿棒、無線麥克風及其他任何危險物品進入 院區,若有攜帶上述器物,應交會客服務人員代為保管。不遵守規定 者,本院得拒絕其進入院區。

  14. 本院警衛隊應成立「危機處理機動小組」,隨時機動待命處理議場、 會議室、本院門禁或院區各場所之滋擾事件或突發事件,以確保本院 首長、委員和其他人員之安全。

  15. 本要點經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立法院青島會館服務管理要點(摘要)

  1. 本館為使委員及其助理享有寧靜、安全之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2. 本館服務及管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鉺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二時至六時。星期六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班後警 衛及工作人員外,其他因公務必須滯留研究室者,應事先向值勤警衛 登記。但最晚不得超過夜間十時。

  3. 賓客進入本館造訪,應先辦理登記,由服務人員通知被訪者同意後, 持會客單至會客室或委員研究室會晤,離去時,將會客單交還服務人 員。


立法院圖書資料室提供服務要點

  1. 服務對象:
    1. 本院委員、職工同仁。委員助理、國會記者等須出示證件。
    2. 政府機關、學術團體、館際作單位等須出示公函。
    3. 對國會記者、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及館際合作單位不提供外提服
      務。

  2.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八:OO─十八:OO
    週六 八:OO─十二:OO
  3. 服務範圍
    1. 圖書館
      1. 一般圖書閱覽及外借服務。
      2. 中西文期刊、報紙閱覽服務。

    2. 法律資訊中心
      1. 立法參考諮詢服務。
      2. 參考工具書及縮影、光碟資料閱覽服務。
      3. 資訊系統檢索服務。
      4. 國外資料庫檢索服務。

    3. 報章雜誌服務小組
      1. 中文立法新聞剪報資料閱覽。
      2. 立法委員新聞專檔服務。

  4. 外借規則:
    1. 冊數及借期
      1. 委員借書以十冊為限,借期一個月;過期期刊以二冊為限,
        借期一天。
      2. 委員助理及職工借以五冊為限,借期一個月;過期期刊以二
        冊為限,借期一天。

    2. 續借
      1. 續借期限為半個月,續借以一次為限。
      2. 若該書已被預約,則不得辦理續借。

    3. 預約
  5. 欲借之圖書已為人借出時,可以辦理預約,每次最多可預約五冊。
  6. 讀者於收到預約圖書到館通知單後,一週內辦理借書手續,否則 取消其預約權利,並依序通知其他預約者。

  7. 逾期
    1. 資料逾期未還,由圖書館書面通知讀者催還三次以上者,即
      由讀者負賠償責任。
    2. 賠償手續,由讀者於一個月購相同之資料償還,或由圖書館 將借書單及簽呈通知出納科,在該讀者之薪資所得資料定價 扣款,交庶務科代購資料歸還。如遇該資料已經絕版或其他 因素,無法購得相同資料,則依原資料定價之十倍抵扣。

  8. 遺失、污損
    1. 遺失資料需於一個月內辦理賠償手續。
    2. 遺失資料未賠償則暫停其借書權利。
    3. 資料經污損嚴重者,比照遺失辦理。

  9. 禁止外借
    1. 陳列在法律資訊中心的各種資料。
    2. 圖書館的工具書。
    3. 剪報資料。
    4. 視聽資料。
    5. 報紙。
    6. 當期期刊及待裝訂期刊。
    7. 其他經本室列為參考資料者。

立法院電腦網路遠程連線申請辦法

  1. 目的:
    為開放「立法資訊系統」提供本院院區外各委員辦公室及有關 單位連線,根據本院電腦網路系統開放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2. 連線申請:
    1. 本院委員於院區或會館以外之辦公室,如有需要,得填表申請 連線及個人專用系統使用號。每位委員限以一個辦公室為原則。

    2. 凡政府機構,或研究單位與本院有資訊互惠或資訊交流者,得 以正式公函向本院祕書處申請使用本院立法資訊系統及專用系
      統使用帳號。

  3. 設備需求:
    1. 欲申請連線之單位,需自行備妥符合下列規格之個人電腦或終
      端機:

      1. 中文資訊碼需能處理電信碼。
      2. 具有SEMI─GRAPHIC 功能。
      3. 需具有VT100或VT200之終端機模擬程式。

    2. 申請單位需自備電話乙台,專線或分機均可;另需調變解調器
      乙臺。後項設備可向電信局租用或自行購買 。

  4. 設備安裝、保管與維護:
    1. 申請單位線所需之各項設備,其安裝與保管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2. 前項所述設備之維護亦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3. 如有必要,本院圖書資料室電腦中心可提共支援性諮詢服務。

  5. 連線費用:
    1. 資料庫使用費:立法資訊系統各資料庫使用費,目前均屬免費。
    2. 通訊費:由各申請連線單位向交通部電信局繳交。
    3. 其他費用:包括設備費、維護費、調變解調器費用等,均由各申
      請單位自行負擔。

  6. 報表列印:
    目前各系統報表列印,採集中服務,各單位如需列印報表,可利 用線上操作指令指示列印,並至本院群賢樓三樓圖書資料室法律
    資訊中心領取。
  7. 本辦法報請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1. 立法院公報(以下簡稱本院公報)發行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2. 本院公報期贈送左列單位各一份:

    1. 本院委員。
    2. 本院院長、副院長、祕書長、副祕書長辦公室。
    3. 本院各委員會及組、室以上辦公室。
    4. 本院圖書館。
    5. 本院各黨團辦公室。
    6. 中央局署以上及縣(市)立以上圖書館。
    7. 專科以上學校圖書館及縣(市)立以上圖書館。
    8. 公私立中小學來函索閱者。
    9. 經報指導委員會議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單位,如因特殊需要請增加份數者,最高以 五份為限。

  3. 鄉(鎮、市)級機關(構)及經公報指導委員會認可之公益團體,自 願負擔郵資者,得按期贈送本院公報一份。

  4. 本院公報得依左列規定對外發售:

    1. 零購者,按冊以定價計費但具學生身份或殘障者,以五折計費。
    2. 訂閱半年以上,不滿一年者,按定價九折計費。
    3. 訂閱一年以上者,按定價八折計費。

  5. 本院公報售價之訂定、調整,應經公報指導委員會議決。

  6. 本院委員要求就本院公報初稿所載其本人之發言自費抽印者,以二千 份為限。

  7. 本院公報按年裝訂合訂本,除分送本院有關單位外,本院團體書館應 保存二份。

  8. 本辦法經公報指導委員會通過送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1. 立法院法律專輯(以下簡稱本專輯)發行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2. 本專輯依左列規定致送:

    1. 院長、副院長、祕書長、副祕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2. 委員每人一部。
    3. 本院各委員會及組、室以上辦公室各一部。
    4. 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
    5. 圖書館二部。
    6. 各院部會致送如附表。
    7. 法律案之主管機關十∼三十部。
    8. 大學或獨立學院圖書館及省(市)立以上圖書館各一部。
    9. 經公報指導委員會議或祕書長核准者。

  3. 本專輯得委託中央文物供應社代售。

  4.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回立法院回新國會     Updated: 1995.6.27  HTMLed by Png Eng-Ki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