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六章『立法』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成立。
- 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 立法委員的選出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
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 之。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 ,在五人以上時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
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