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總統

第四十七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

第四十八條 行政權屬於總統。

第四十九條 總統主持國務會議。
      國務會議之當然成員為各部會首長。

第五十條  總統為全國陸、海、空軍之最高統帥。

第五十一條 總統締結條約,須經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
      始得生效。

第五十二條 總統須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始得對外宣
      戰。

第五十三條 總統依法有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五十四條 總統得依戒嚴法宣佈戒嚴。       國會於戒嚴宣告後,應自動集會,如經國會議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決議,得移請總統解嚴。

第五十五條 總統任命各部會首長,並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國防部長須由文人擔任。
      現役軍人不得轉任文官。

第五十六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五十七條 總統應向國會提出年度國情咨文。
      國會得以以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可決,邀請總統就重       大問題到國會提出報告。

第五十八條 國民年滿四十歲,在台灣出生,或在台灣設籍十五年       以上,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現役軍人、職業軍人退役未滿六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
      、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由全國公民直接舉產生,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

第五十九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國民宣誓,余必遵守本憲       法,盡忠職務,增進國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       國民付託。謹誓。」

第六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得有效投票數之過半數為當       選。如第一次投票無人得有效投票數之過半數,則於       第二次選舉日之次一星期六舉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       投票僅由第一次得票較高之二位候選人參與,與第二       次投票以得較高票者為當選。       新任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應於原任總統任職屆滿六       十日內舉行。

第六十一條 總統、副總統就任一年後,得由全國公民以十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向中央公民權委員會提議罷免之。罷免       案應有有效投票數之過半數,始得通過。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另法律定之。

第六十二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       並於六十日內改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
      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       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國會       議長代行總統職權,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總統、副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而無法依前項規定       代行其職權時,其職權之代行順序,另以法律定之。       擔任總統不超過二年者,不受本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三       項連任一次之限制。

第六十三條 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
      之追究。


  1. 總綱

  2. 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3. 公民權

  4. 政黨

  5. 總統

  6. 國會

  7. 司法

  8. 地方自治

  9. 原住民族

  10. 憲法之修改

  11.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