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於間接航運中的角色與問題
新國會政策研究中心 周幸怡撰
一、背景說明:
由於兩岸自開放經貿以來,一直維持著間接通航的狀態,對許多赴中國 投資的台商而言,確實增加了諸多航運成本,這使得台商成為推動兩岸直航 的重大力量,他們所提出的訴求,也常與政府現有的政策相互歧異。 然而另一方面,在目前兩岸關係仍處膠著的情況下,已有部份航商採先 行接觸的方式,並建立了非正式的合作關係。這些非正式的接觸與合作,亦 可能成為未來兩岸航權談判的現實基礎。故台商在兩岸直航的議題中,實扮 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若能深入了解其中脈胳,將能更真切地掌握兩岸經貿 的利基與問題,對雙方互動關係,或有裨益。
二、間接直航的相關流程(海運部份):
間接直航主要是指貨物不能直接由台灣運往大陸或由大陸運住台灣,而 需經由第三地,並換船運轉。若只經由第三地而未換運輸工具,仍屬非法直 航(註1)。目前台商在運送一般貨物時主要兩種模式: (1)海運轉運作業-- 由台灣經船舶運送至香港(或其他第三轉口港),再由大陸船運公司接 駁轉運(即是所謂的二程船)至其他中國的港口,然後分送目的地。 在海運部份又有幾種接駁方式: A.原船原櫃間接轉運至大陸目的港 此類轉運的費用只有香港當地的轉運申報費,對業者最有利,但在 交通部規定下,仍為非法。 B.原櫃在香港轉二程船 中轉大陸的貨櫃需卸下碼頭,再用拖車運送至二程船公司的貨櫃場 或駁船碼頭等待二程船。此種模式在香港有二次的貨場處理費及全 程拖車費用,成本極不經濟。 C.中流裝卸作業 台灣的船隻不靠碼頭,直接在維多利亞港內繫浮筒,由駁船靠上母 船卸下貨櫃,直接送至二程船公司的碼頭等候。此模式較為經濟, 但貨運量有一定的限制。 D.中流裝卸船邊直接接駁直航 由駁船在母船邊提櫃後,直接送往二程船邊裝船。此模式較C又少 了一次貨櫃場處理費,但要安排二條船同時抵港,並不容易。若不 能同時,還得先存放貨櫃或停靠駁船,而有額外費用。 E.不定期船灣靠第三地之直航 目前雙方均有以懸掛他國國旗之權宜輪,經由第三地,作形式結關 後通航兩岸。 (2)中轉陸運作業—— 貨載由台灣經船運到香港,再將貨物由陸路運輸(公路拖車或鐵路), 即「船轉陸」——水陸聯運接駁作業。
三、台商因間接轉運而產生的問題:
(1)貨主部份: A.二程船船期難以掌握 在大陸尚未全面開放沿海各港埠進出自由化的情況下,幾乎所有到 中國內地的經營轉運作業,都掌握在中共所屬的船舶上,因此有興 趣經營大陸船運的外國船公司,將貨載運到轉運港,再與大陸特定 的船公司簽定合同,彼此合作。但因中國船公司多屬國營,船隻與 艙位安排都是同一單位,效率不佳,眾人也莫可奈何(註2)!但 損失拖運時間,增加了許多航運上的成本。 B.目的港清關提貨問題叢生 大陸有所謂的一線海關、邊防海關、二線海關等名目,端視其主管 機關而定,一般通關作業相當複雜,且有特殊關係十分重要,一般 業者都委託代辦,但需忍受較高的費用。 C.進出口大陸地區船務作業不了解 船務文件作業流程複雜,大多的貨主是透過船舶貨運承攬業棧安排 中轉貨物的運輸,但因運輸品質不穩定,貨主常有與航商發生糾紛 之事。 D.增加諸多額外成本 除了航程拉長所產生的費用外,額外的支出尚包括: 1.目前經營中轉業務之船公司除沿海地區外,其他地方多採預付方 式,但因為在大陸收取的運費,匯出並不容易,故嚴重地影響到貨 主的資金運用 2.須在中轉的第三地設辦事處,人事、設備、租屋費皆增加。 (2)航商部份 A.利潤問題 在香港須找船務代理或二程船公司來進行轉運,成本和費用都以發 生在香港為多,使得航商的獲利大大減低。(註3) B.大陸二程船船期難掌控 原因同上,目前營運內地之二程船約有95%中資所有,不僅船期 不定,甚至到港後亦不主動通知,須由貨主自行詢問,常造成航商 無法達成貨主要求,引發糾紛。 C.碼頭貨作業成本偏高 目前在中轉海運作業中,除海陸公司(Sea-Land)有專用碼頭外,其 他航商均須分攤為之,但因碼頭之各項費用昂貴,僅稍具規模之航 商(如萬海)會利用,而主要先決條件也是要有相當的貨載才可分 攤此一昂貴費用而有利可圖。大多數航商均無法負荷,而改採中流 作業。 D.貨櫃「重進空出」的情形很嚴重 因為船期及通關不順,空櫃的進出與回收很難控制,常造成貨櫃滯 留時間過長,降低航商收益。 E.中流裝卸業常造成貨櫃或貨載的損壞 中流裝卸的過程中往往造成貨櫃與貨物的損壞,影響貨物運輸效率 、造成成本負擔,且責任歸屬不明確,常有糾紛。
四、關於外國船舶航行兩岸的問題:
《時事》 經濟部產業諮詣委員會於今年6月17日舉行建議:放寬兩岸通航限制,允 許「外國船舶定期航線得經第三地區彎靠,不必轉船」的方式,間接通行於兩 岸間,以減少外國船舶定期航線必須在第三地區卸貨、轉船的運輪與時間成本 。不料語驚四座,引起各界對此的廣泛討論,最後卻在交通部的堅持下,放棄 這項提案。 《相關規定》 現的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外國船舶的規定包括定期航線與不定期航線(註4 ),不定期航線(含權宜輪)得經第三地彎靠、不必轉船,航行於兩岸之間; 定期航線必須在第三地區卸貨、轉船,才可以往返兩岸。 《問題》 產諮會的理由是,兩岸轉口貿易額逐年擴大,在大陸市場已是台灣發展成 為亞太營運中心的主要市場地下,有必要進一步討論現階段兩岸通航的式與開 放程度,而採行「外國船舶定期航線得經第三地彎靠,不必轉船」做為兩岸通 航行的方式,不僅符合國統綱領的規範,還可以獲得兩岸間接通行之利。 但是交通部則認為,如果果真如此執行,為了考慮省下龐大的轉運費用, 所有登記記為國輪的船舶,將會大量改為外國船籍,而對我國國輪政策產生重 大影響。 《建議》 國輪牽涉到戰時徵召的問題,對我國國防安全影響頗巨,直航問題宜全面 考量,不應純因商業利益而做片面開放。
附註說明:
註1.但是若是無法以小包裝運載、而以包船方式運送的貨物,則可以原船灣靠 第三地的方式,在第三地港口取得證明文件後,以原船運達目的地港口, 無需重新卸載裝船。 註2.大陸的海運體系,雖皆公營,但也有強烈的地方色彩,若不透過相關系統 安排,無論在通關、文件作業、船期御接上都不能確保順利達成,據研究 中相關業者表示,目前透過福建輪船總公司,是最方便迅速的。 註3.林光教授表示,目前陽明、長榮等大型海運已與大陸的船公司有部份的合 作關係,以期分享轉運市場的大餅上。 註4.定期航線指定期開航的航班,不定期則是非定時啟航,以車子來比喻,猶 如公車與計程車之區別。
船籍 | 經營方式 | 航行方式 |
---|---|---|
本國籍 | 定期/不定期 | 1.禁止航行至大陸港口 2.航行香港依規定定期航線之貨物以轉運 方式至大陸港口 |
外國籍 | 定期/不定期 | 多在香港以轉船方式經營兩岸貨運業務 1.空船得自台灣港口間接航行至大陸港口 2.不得於兩岸港口間直航,但得以兩岸港 以外國家或地區的港口停靠完成兩岸間貨 物運送 |
香港籍 | 定期/不定期 | 視同外國船 |
大陸籍 | 定期/不定期 | 不得停靠台灣港口 |
資料來源:
李彌,1997年過渡對台港航運關係的衝擊(下),
船貿週刊,9043,pp.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