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於間接航運中的角色與問題




      新國會政策研究中心 周幸怡撰


一、背景說明:


  由於兩岸自開放經貿以來,一直維持著間接通航的狀態,對許多赴中國

投資的台商而言,確實增加了諸多航運成本,這使得台商成為推動兩岸直航

的重大力量,他們所提出的訴求,也常與政府現有的政策相互歧異。

  然而另一方面,在目前兩岸關係仍處膠著的情況下,已有部份航商採先

行接觸的方式,並建立了非正式的合作關係。這些非正式的接觸與合作,亦

可能成為未來兩岸航權談判的現實基礎。故台商在兩岸直航的議題中,實扮

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若能深入了解其中脈胳,將能更真切地掌握兩岸經貿

的利基與問題,對雙方互動關係,或有裨益。


二、間接直航的相關流程(海運部份):


  間接直航主要是指貨物不能直接由台灣運往大陸或由大陸運住台灣,而

需經由第三地,並換船運轉。若只經由第三地而未換運輸工具,仍屬非法直

航(註1)。目前台商在運送一般貨物時主要兩種模式:



(1)海運轉運作業--



  由台灣經船舶運送至香港(或其他第三轉口港),再由大陸船運公司接

駁轉運(即是所謂的二程船)至其他中國的港口,然後分送目的地。

  在海運部份又有幾種接駁方式:

  A.原船原櫃間接轉運至大陸目的港

   此類轉運的費用只有香港當地的轉運申報費,對業者最有利,但在

   交通部規定下,仍為非法。

  B.原櫃在香港轉二程船

   中轉大陸的貨櫃需卸下碼頭,再用拖車運送至二程船公司的貨櫃場

   或駁船碼頭等待二程船。此種模式在香港有二次的貨場處理費及全

   程拖車費用,成本極不經濟。

  C.中流裝卸作業

   台灣的船隻不靠碼頭,直接在維多利亞港內繫浮筒,由駁船靠上母

   船卸下貨櫃,直接送至二程船公司的碼頭等候。此模式較為經濟,

   但貨運量有一定的限制。

  D.中流裝卸船邊直接接駁直航

   由駁船在母船邊提櫃後,直接送往二程船邊裝船。此模式較C又少

   了一次貨櫃場處理費,但要安排二條船同時抵港,並不容易。若不

   能同時,還得先存放貨櫃或停靠駁船,而有額外費用。

  E.不定期船灣靠第三地之直航

   目前雙方均有以懸掛他國國旗之權宜輪,經由第三地,作形式結關

   後通航兩岸。



(2)中轉陸運作業——



  貨載由台灣經船運到香港,再將貨物由陸路運輸(公路拖車或鐵路),

即「船轉陸」——水陸聯運接駁作業。


三、台商因間接轉運而產生的問題:


(1)貨主部份:



  A.二程船船期難以掌握

   在大陸尚未全面開放沿海各港埠進出自由化的情況下,幾乎所有到

   中國內地的經營轉運作業,都掌握在中共所屬的船舶上,因此有興

   趣經營大陸船運的外國船公司,將貨載運到轉運港,再與大陸特定

   的船公司簽定合同,彼此合作。但因中國船公司多屬國營,船隻與

   艙位安排都是同一單位,效率不佳,眾人也莫可奈何(註2)!但

   損失拖運時間,增加了許多航運上的成本。

  B.目的港清關提貨問題叢生

   大陸有所謂的一線海關、邊防海關、二線海關等名目,端視其主管

   機關而定,一般通關作業相當複雜,且有特殊關係十分重要,一般

   業者都委託代辦,但需忍受較高的費用。

  C.進出口大陸地區船務作業不了解

   船務文件作業流程複雜,大多的貨主是透過船舶貨運承攬業棧安排

   中轉貨物的運輸,但因運輸品質不穩定,貨主常有與航商發生糾紛

   之事。

  D.增加諸多額外成本

   除了航程拉長所產生的費用外,額外的支出尚包括:

   1.目前經營中轉業務之船公司除沿海地區外,其他地方多採預付方

   式,但因為在大陸收取的運費,匯出並不容易,故嚴重地影響到貨

   主的資金運用

   2.須在中轉的第三地設辦事處,人事、設備、租屋費皆增加。



(2)航商部份



  A.利潤問題

   在香港須找船務代理或二程船公司來進行轉運,成本和費用都以發

   生在香港為多,使得航商的獲利大大減低。(註3)

  B.大陸二程船船期難掌控

   原因同上,目前營運內地之二程船約有95%中資所有,不僅船期

   不定,甚至到港後亦不主動通知,須由貨主自行詢問,常造成航商

   無法達成貨主要求,引發糾紛。

  C.碼頭貨作業成本偏高

   目前在中轉海運作業中,除海陸公司(Sea-Land)有專用碼頭外,其

   他航商均須分攤為之,但因碼頭之各項費用昂貴,僅稍具規模之航

   商(如萬海)會利用,而主要先決條件也是要有相當的貨載才可分

   攤此一昂貴費用而有利可圖。大多數航商均無法負荷,而改採中流

   作業。

  D.貨櫃「重進空出」的情形很嚴重

   因為船期及通關不順,空櫃的進出與回收很難控制,常造成貨櫃滯

   留時間過長,降低航商收益。

  E.中流裝卸業常造成貨櫃或貨載的損壞

   中流裝卸的過程中往往造成貨櫃與貨物的損壞,影響貨物運輸效率

   、造成成本負擔,且責任歸屬不明確,常有糾紛。


四、關於外國船舶航行兩岸的問題:


《時事》

  經濟部產業諮詣委員會於今年6月17日舉行建議:放寬兩岸通航限制,允

許「外國船舶定期航線得經第三地區彎靠,不必轉船」的方式,間接通行於兩

岸間,以減少外國船舶定期航線必須在第三地區卸貨、轉船的運輪與時間成本

。不料語驚四座,引起各界對此的廣泛討論,最後卻在交通部的堅持下,放棄

這項提案。



《相關規定》

  現的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外國船舶的規定包括定期航線與不定期航線(註4

),不定期航線(含權宜輪)得經第三地彎靠、不必轉船,航行於兩岸之間;

定期航線必須在第三地區卸貨、轉船,才可以往返兩岸。



《問題》

  產諮會的理由是,兩岸轉口貿易額逐年擴大,在大陸市場已是台灣發展成

為亞太營運中心的主要市場地下,有必要進一步討論現階段兩岸通航的式與開

放程度,而採行「外國船舶定期航線得經第三地彎靠,不必轉船」做為兩岸通

航行的方式,不僅符合國統綱領的規範,還可以獲得兩岸間接通行之利。

  但是交通部則認為,如果果真如此執行,為了考慮省下龐大的轉運費用,

所有登記記為國輪的船舶,將會大量改為外國船籍,而對我國國輪政策產生重

大影響。



《建議》

  國輪牽涉到戰時徵召的問題,對我國國防安全影響頗巨,直航問題宜全面

考量,不應純因商業利益而做片面開放。


附註說明:


註1.但是若是無法以小包裝運載、而以包船方式運送的貨物,則可以原船灣靠

  第三地的方式,在第三地港口取得證明文件後,以原船運達目的地港口,

  無需重新卸載裝船。



註2.大陸的海運體系,雖皆公營,但也有強烈的地方色彩,若不透過相關系統

  安排,無論在通關、文件作業、船期御接上都不能確保順利達成,據研究

  中相關業者表示,目前透過福建輪船總公司,是最方便迅速的。



註3.林光教授表示,目前陽明、長榮等大型海運已與大陸的船公司有部份的合

  作關係,以期分享轉運市場的大餅上。



註4.定期航線指定期開航的航班,不定期則是非定時啟航,以車子來比喻,猶

  如公車與計程車之區別。

附表:中外船舶的相關規定差異
船籍 經營方式 航行方式
本國籍 定期/不定期 1.禁止航行至大陸港口
2.航行香港依規定定期航線之貨物以轉運
方式至大陸港口
外國籍 定期/不定期 多在香港以轉船方式經營兩岸貨運業務
1.空船得自台灣港口間接航行至大陸港口
2.不得於兩岸港口間直航,但得以兩岸港
以外國家或地區的港口停靠完成兩岸間貨
物運送
香港籍 定期/不定期 視同外國船
大陸籍 定期/不定期 不得停靠台灣港口

資料來源:
李彌,1997年過渡對台港航運關係的衝擊(下),
船貿週刊,9043,pp.36-43。


參考資料:

新國會
開拓文教基金會
updated:9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