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會

會訊專題:
優生保健法修法的思考

黃淑英(女權會理事)

   衛生署終於要修優生保健法了!三年以來,婦女團體不斷地要求將法中歧視女性的部份除去,都沒有得到一個正面的回應,此次,衛生署的修法,不論是主動的抑或來自外界的壓力,我們很歡迎這樣的行動。

   優生保健法是1985年人口政策下的產物。當時,在政府推動兩期的家庭計劃後,人口成長仍居高不下,遂制訂此法,將人工流產合法化,以幫助降低人口的成長。觀其條文內容,它有歧視的意涵,父權的心態,既不是母子保健,也缺乏人權的考量。如果我們還循著舊有的精神及架構來修法,很難有一個符合人民、時代需求的法。因此,目前修法的方向應有下列的思考:

  1. 懷孕的母親及小孩是生育的主體,國家應立法保護。

  2. 摒棄有歧視意涵之 "優生"的人口政策思考。有歧視意涵的優生概念是一百多年前英國生物暨人類學家蓋爾頓提出的。1910至1930年間,美國的 "優生運動"造成社會上很大的負面的影響,"優生"也成為種族主義者、法西斯主義者的藉口。希特勒公開地宣稱亞歷安族擁有最好的基因,更將數十萬的猶太人及吉普賽人集中處死。這種滅種、族的行逕,引起全世界的反對及譴責。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基於人權、人道已摒棄國家以 "優生"為目的的政策。日本於1996年將原有的 "優生法"改成 "母體保護法"。 目前,只有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中國及台灣有優生的人口政策。

       根據現行的 "優生保健法","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政府准許避免或中止有身心障礙、特殊疾病、遺傳性疾病者等的出生。意涵著這類國民的素質較低。其實,國民素質的高低,主要決定於教育、文化、環境,不是遺傳基因或身體狀況。一個智商高、好手好腳的人,成天作奸犯科,這樣的國民素質能稱好嗎?有遺傳疾病的人,雖僅能活至40歲,每天努力工作,服務大眾,他的素質不高嗎?國家立法不能有這樣錯誤的觀念,更不應該有歧視自己的國民(身心有問題者)暗示。

  3. 生育、絕育或避孕是個人或家庭的規劃。生育醫療科技的進步,讓我們生育計畫有更多的選擇。國家的角色在於協助生育計劃的決定及實現。因此,國家應實施性/生育健康教育;宣導疾病(如遺傳性、傳染性及精神性等疾病)、職場或生活環境放射線、化學危險物等對生育影響;提供相關的社會福利、支援網絡的資訊;給予必要的相關諮詢、醫療服務及對弱勢者的經濟協助,讓個人或家庭都能做一個保障親、子身心健康、維持生活品質的生育計畫。

  4. 人工流產是個人或家庭生育規劃的一種選擇。在現實社會裡,女性為懷胎者,為撫育者,因此,不論是保護母親、胎兒的生命、身心健康或是保障個人、孩子未來、家庭的生活品質或考量社會的資源,站在第一線的女性應比男性更理解。所以,要不要選擇人工流產,女性應為最後的決定者。現行法律中規定已婚婦女行人工流產需丈夫同意,實為一父權式的思考。

  5. 國家的人口政策不能侵犯、危害或限制個人的身體、健康及自由。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是以服務人民為依歸。如非有緊急、必要的公共衛生考量,政府不得強制胎兒、父、母或個人做遺傳性、傳染性等疾病之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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