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會

會訊專題:
人工流產,誰來同意?

黃淑英(女權會理事)

   人工流產的爭議在西方是女性身體/生育自主權及胎兒生命權的衝突。這是一個理念的爭論,難有一個簡單的是非結論。在台灣,刑法規定墮胎是犯罪的行為。但在1985年,因為要解除人口成長的壓力,通過優生保健法,有條件的將人工流產合法化。在尊重胎兒的生命權上,對可以做人工流產的妊娠月份有所限制。因為父權的思考,遂有 "已婚女性如因懷孕會影響其身心健康或生活者,得依其意願實施人工流產,但需得其配偶(丈夫)同意"及 "未婚未成年少女,需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現在,雖然沒有人口壓力,但人工流產有其現實的需求。原因有三:一、即使是最禁慾的宗教界,都不時傳出出狀況的神職人員,更何況是一般芸芸眾生;二、目前並沒有一種絕對安全的避孕方法;三、國家沒有積極落實性教育。然而,人工流產同意權的規定是否合理、合宜、合時,則需做一個檢討。

   首先,生育是家庭的規劃,夫妻當然要共同商量,但是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誰做最後的決定呢?妻子覺得懷孕影響她的身心健康,想要人工流產,但必須要得到丈夫的同意。丈夫的考量是什麼?我比妻子更瞭解她的身心狀況?妻子不知道她在做什麼?傳宗接代比妻子的身心重要?我是一家之主?一般被強暴的婦女可以自行決定人工流產與否,婚姻內被強暴的婦女則由強暴者(丈夫)決定!當這些不合理的現象被指出時,我們的宗教家、倫理家、及政府主管機構便說,為了維持家庭和諧、尊重男性一半的參與,丈夫的同意是必要的。試問,犧牲妻子感受的家庭會和樂嗎?男性在生育參與真的是一半嗎?是誰在懷胎?誰在哺育?

   其次,少女懷孕,當然必須要讓父母知道,經過父母的同意,以為妥善的處理。但是,如果致孕者為父親或法定代理人怎麼辦?如果父母意見不一時怎麼辦?如果父母逃亡或棄家怎麼辦?再說,天下有很多不是的父母。一聽到女兒懷孕,大多數的父母暴跳如雷,先打罵一頓後,便急急忙忙地尋求解決 "懷孕的事實"的方法:有的強迫她們人工流產;有的因為面子掛不住要她們結婚;有的則讓小孩生下,再送養;有的要男方負責,討一筆遮羞費;較少父母會理性的解決 "懷孕的問題":徵詢孩子的想法、意願,分析各種解決方式的利弊,並給予以後交友、避孕的輔導。於是許多少女害怕父母知道,在過去,便偷偷地找醫師做人工流產,有些醫師冒著觸犯法律的危險而幫忙,讓這些少女至少在專業的醫療照顧下完成手術;現在,人工流產藥物(如ru486)的發明,讓不敢告訴父母的少女,可以私自地服用人工流產藥物,沒有得到妥善的醫療專業幫助,可能導致健康的傷害甚而生命的危險。因此,未成年少女必須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實施人工流產的規定,面對這樣的事實有再商榷的必要。作為一個十六歲女兒的母親,假使我的女兒不敢告訴我她懷孕的事實而想終止妊娠,我的反省是我們沒有盡父母的義務,在平時建立一個孩子可以溝通的管道,同時我們的社會又將性/懷孕看得非常不可告人,是成人拒絕溝通,不是孩子。我愛我的女兒,我不希望她受到傷害,我唯一的心情是──不論透過何種管道、方式,她能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並由此次的經驗得到學習。

   生命是可貴的,我們應該加以珍惜,假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有所取捨,應由生育的主體──女性──來做最後的決定,而不是外來的參與者──男性。在未成年方面,政府立法的出發點應該在如何保障孩子的安全、如何藉這個機會輔導她/他們,使之不再犯同樣的錯誤,而不該僅在維護沒有善盡義務的父母的權利上打轉。因此,除了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外,也應考慮容許第三管道輔導青少年/少女做一個適當、正確的決定,並於必要時,協助他們得到安全的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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