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會

會訊專題:夜間工作權
規定女性不得夜間工作才是真限制假保護

徐佳青(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常務理事)

  某年台北捷運公司招考工作人員,男女錄取名額限制三比一,婦女團體提出抗議,捷運公司的回覆卻是『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午後十點到翌晨六點之間內工作,而捷運公司因無法提供夜間住宿及交通工具接送,故只能將女性排到日間工作,所以女性錄取名額只好降低。』為此每天進出捷運車站的乘客們不妨注意一下,早晨六點半以前及晚間十點以後捷運是否有女性司機及服務員,因為此一時段明文禁止女性工作,但女性乘客不用擔心,你若在婦女候車區『保證安全』。

   晚間十一點整點新聞,各無線電視新聞台女主播正精神羿羿的報導經發會順利閉幕的重要新聞,勞工局長眼睜睜地盯著女主播,心裡大概矛盾的想著電視公司違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明天到底要不要取締懲處,不懲處儼然是包庇,真的懲處時女主播恐怕要減少好幾個,又多了幾個失業人口,還有KTV、PUB、舞廳、電影院、百貨公司、醫院以及旅館等場所,晚上十點以後明明看到很多女性工作人員違法工作,到底怎麼辦真是左右為難啊!

   近十年來台灣經濟與社會高度發展,女性的教育程度與男性已經不分軒輊,但是女性的就業率卻一直遲遲未能大幅上升,還一直維持在百分之四十五左右,比起鄰近的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等國的女性就業率都低,這個現象除了因為台灣女性社會角色的牽絆外(婚後及產後自願或非自願離開職場者眾),更重要的是就業性別歧視與僱用不平等的原因,而過去勞基法訂立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原本用意是要保障女性夜間安全及落實母性保護,然此一規定卻反而常被企業主用來當作減少僱用女性的合法藉口。

   其次,現今的產業結構受到全球化及科技進步的影響,許多傳統的勞動模式已逐漸凋零,新興的服務業與知識經濟逐漸蓬勃發展,而女性在新興部門就業的比例能否跟著大幅成長,是攸關女性就業率及經濟能力能否提昇的指標。而新興科技或服務性產業的勞動性質變異很大,需要較為彈性的勞動條件,如果還是墨守傳統勞動產業的規定,無異是讓台灣女性就業條件更不利,使得女性在全球失業浪潮中面臨雪上加霜的處境。

   但是否女性夜間安全及落實母性保護就可依此理由不管了,當然不是。女性夜間人身安全的問題是近年來社會高度重視的議題,婦女團體長期向國家要求『夜行安全』的基本人權保障,重要精神正是要讓女性無恐懼的享有夜間行動的自由,因此如果說女性夜間不得工作,這無異又是要女人避免晚上出門,或要限制自己的行動,這種的邏輯推到極致是女性夜間應該乖乖待在家裡,而不是相對要求國家應該改善治安,以及建立人性安全的環境,讓女性有更多行動與選擇的自由。

   日前甫閉幕的經發會中,一項與女性工作權益有重大關聯的決議是『部分放寬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這個決議在經發會就業組的討論中最早取得共識,不論是勞工團體及女性團體代表,或是勞動權益的學者專家對此都表露正面的看法,並相當肯定此決議,主要的理由就是認為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可能成為婦女就業真正的障礙而非保護。因此在推動促進女性就業的運動中,個人對於經發會的決議也頗為認同,並期待勞委會能更積極消除不利女性就業的各種障礙,加強並賦予女性工作者有更多協商能力及自主選擇的權利,避免女性未享其利先受其害,再度淪落過時法令的犧牲者。至於母性保護的落實,相關主管單位及勞工團體反而應該藉此機會加強監督企業體,以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讓懷孕及哺乳的女性與嬰兒都能得到健康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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