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會

會訊專題:法入家門,家暴不斷!!
家暴法實施兩週年公聽會會議記錄

主辦: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王麗萍立委辦公室
時間:90年6月22日
地點:立法院第三會議室
主持人: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吳美惠、王麗萍立委
出席代表:

  • 政府單位: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簡任秘書簡慧娟、桃園縣家暴中心社工員歐姿秀。雲林縣家暴中心社工員余淑燕、警政署刑事局預防科科長王炳煌及組長韋愛梅、內政部社會司婦女福利科謝玉新專員、司法院民事廳沈方維副廳長、刑事廳陳孟瑩法官、法務部檢察司余麗珍檢察官。衛生署醫政處譚開元處長及鄭聰明專員、教育部社教司曾文昌科長。
  • 民間團體: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蔡宛芬秘書長。新女性聯合會劉迎歸、李淑玲,勵馨基金會廖雪貞主任、台北市晚晴協會社工員許雅庭、天主教善牧基金會李美卿主任、民進黨婦女發展部張桂口年專員、天主教胚芽婦女關懷協會黃馨葆、南港婦女中心邱芸慧以及佛教觀音線協會曾玲昭。

  

# 王麗萍:

  現在家暴法實施已將近兩週年,所以在滿兩週年的前夕,女權會舉辦一場公聽會。今天公聽會的內容是希望藉著從事家庭暴力婦女團體在執行個案的服務經驗,相對於官方的資料,來檢討整體家暴法實施之後家庭的暴力是更多呢?還是有減少?或者沒有改變?在整個流程裡面,公部門還有哪些問題可以改進?我們希望藉這次的公聽會能夠有一些意見的整合,也可以給相關的部門做參考和改善。

   在修法方面,我們對於內政部和司法院一直有表達一些意見:在於整個家暴的系統包含社會資源的體系和公部門的資源體系,這整個體系的建立和執行之間有許多的問題,即使法令已有規範,但是實際執行的部門卻沒有執行,比方說社政的部門、教育的部門、警政的部門,在這些部門當中,警政的部門是最辛苦的。另外就是加害人處遇的部分,這是更困難的,因為目前加害人處遇計畫在台灣來說是非常新的,而且我個人也對於這個部分一直有一個意見,就是希望司法院不要急著對家暴法做修法,因為即使修法修了很多次,但是實際的資源體系沒有建立,也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 吳美惠:

   去年北市女權會大聲的喊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人力、財力不足的情況,在經過了一年的努力之後,到底在輔導個案的時候還發生了什麼樣的問題?還有在司法判決後,加害人處遇的部份是否有在進行?實施的成效如何?如果沒有,那到底是誰該要負責?誰該來提出計畫?

   女權會為了要辦這次兩週年的公聽會,於座談會前先對台北市立療養院和幾所醫院進行訪問。我們的發現是:目前各醫療院所執行處遇記話的人數都是個位數字,而且沒有任何人完成處遇計畫,另外,他們也不太清楚醫院中是由那個單位部門或專責單位來負責處遇計畫,或者是有單一窗口?所以今天邀請政府單位和婦女團體來參與討論。

   女權會想要提出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監督、追蹤的部份,我們期待衛生署還有公部門提出具體的實施計畫,還有請婦女團體針對家暴法實施兩週年後所發現的問題點為何?是原來人力、財力的問題?或者還有其他的問題?還是最終的關鍵點-修法的問題?究竟是什麼樣的問題?我想請各位姊妹們和政府部門一起來好好檢討。

   我知道目前有許多婦女團體和高鳳仙法官一直在監督、討論和研究家暴法草案,針對保護令的項目,是否要設立緊急保護令?到底我們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是否有迫切需要緊急保護令的存在?我想趁著家暴法實施兩週年的檢討中,我們歡迎婦女團體能將在處理及輔導的過程中將遇到的困境提出來,若有發現其他執行成效的問題,例如家暴官的部份,去年無法做到專責專職,但是剛才警政署告訴我們現在已經有改善了。

   其實家暴檢討的公聽會,我們不一定只是苛求公部門,有時候可以發現,政府還有立委幫我們爭取了一些預算等等,我們發現有進步了,婦女團體其實也應該給政府部門一些肯定和鼓勵,我覺得這是一種雙方雙贏的互動。我希望今天的公聽會,王委員能夠做一些整理後能夠提出一些具體的成效,可以給公部門作為參考。

  

# 廖雪貞:

   勵馨在台北市政府承辦龍山婦女服務中心,實際執行已達三年,在家暴法實施以來是做了二年的工作,以政府的補助而言,我們投注的人力是三到四人,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就是人力、財力的問題。自從家暴法實施以後,許多個案不斷的湧進來,單是四月份和五月份新開案的案主就是每月十五個人,目前已經累積一百五十幾個個案在進行,以目前的人力狀況,在實際執行上很難把品質做得更好,雖然每個新開案的個案,她們的狀況都是非常緊急,需要密集服務,約一個禮拜二、三十次以上,甚至要跑法院、醫院還有協助托育、轉學就讀的問題等,這些都是需要我們協助,目前這個部份都是我們社工員在進行服務。其實以這樣的人力來服務這麼龐大的個案量,我們真的很心疼我們辛苦的社工員,每天服務服務這類型的個案,讓人真的很擔心我們的社工員能夠維持多久?我們真的很希望社工人員是能夠慢慢累積經驗,在資源連結上能做得更好,對於個案的服務能夠做得更周延,可是常常面臨的是我們的社工人員沒有辦法持久的工作,因為她們累了,已經沒有辦法在這個崗位上繼續拼命下去,而且所得的福利也確實不是很多。

   另外,雖然家暴法的實施,讓受暴者投訴有門,但是門檻還是非常高。現在個案來到我們這裡,由我們陪同她出庭、上法院,雖然整個程序下來她有得到保護令,但是法官在保護令上面仍是以促進家庭和諧為主;雖然家暴法的第一條是為促進家庭和諧,但仍必須去思考家庭暴力防制法究竟是為了防暴還是要促進家庭和諧?雖然防暴的主要目的還是促進家庭和諧,但是在這兩者權衡選擇下,如果以促進和諧為主要判定家暴的主要標準,對受害者而言還是處在暴力的環境中,而且暴力的情形沒有辦法被顯現出來,案主受到某種程度的勸和,要以和諧為貴的壓力加諸在我們受害者的身上,這是現在目前實際的狀況。

   目前我的手上有法官剛判下來的保護令:相對人所自陳申請人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虞的情勢,業具提出驗傷診斷書還有照片及警察分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為證,所以法官認為申請人所申請內容為事實,願意核發保護令,但是又附帶說明這件通常保護令只有限於相對人對於言語上的恐嚇行為及毆打行為為之,不適用於民法一0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所以不能作為離婚的依據。雖然案主拿到了保護令,但是只有六個月的有效期間,而且法官的判決裡,還特別加入這個部份,其他內容中還是勸案主以和為貴。對案主而言,究竟幫助有多少?

   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官在審判案子的時候是很審慎的,但在審慎當中是否真的以家庭暴力的「防暴」為主來看待這件事情,這是比較令人質疑的。這只是一個例子而已,其實我們常常可以碰到在法庭上,法官直接問申請人是不是要撤銷,但是在家暴法中規定,未經審理之前是不得撤銷的,然而法官還是會這樣詢問案主,這通常使案主束手無策,究竟該搖頭呢?還是點頭?若不同意,是不是顯得很不以和為貴,所以這常常成為我們的困擾,也是需要我們正視的。現在目前有幾個婦女團體和司改委會及律師公會組成一個修法聯盟來進行家暴法的修法,但是在許多是件上及討論的過程中,我們在思索,究竟是「法」的問題?還是「執行者」的問題?

   除此之外,還有警察的問題,我們希望警察在接到每一個案子的通報時能夠填寫「家庭暴力案件記錄表」給我們的案主,雖然執行的情形已經有進步了,可是還是有很多的警員表示沒有辦法開,這種狀況可能在偏遠地區會發生得更多。目前勵馨基金會除了接台北市的案子之外,外縣市的求助,我們也會給予幫助,包含外籍新娘受到毆打或精神虐待,在精神虐待的部份,因為舉證不易,所以是比較困擾的,而且法官在審理精神虐待的時候門檻很高。有時後我們為案主提出暫時保護令,但是在整個法官判決過程及保護令核發下來的時間被拉得很長,所以在等待的過程中,婦女們也是受到很多的威脅,究竟婦女可以躲到那裡去?婦女們如何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尤其這段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時候,我們很難為她們申請經濟補助。

   在加害者精神鑑定方面,醫院無法主動協助,且需要法官的判決才能執行,所以無法有效執行。除了服務案主之外,工作人員還需要做一些倡導、預防的工作,如舉辦講座、上電台、到學校演講等,這些都是需要人力和時間來完成。有時候團體要面對社工人員工作壽命及資源、經濟壓力的問題,這些都是需要政府重視的,尤其當案子越來越多,而只有有限的資源時,是沒有辦法做得更完善。

  

# 蔡宛芬:

   根據網路及對醫院實際訪談的結果,加害人處遇計畫有明顯減少的趨勢,,且有部份地區連做處遇的醫院都沒有,也有部份縣市的醫院不清楚究竟是由那個單位,所以整體的運作是存在許多問題的。由於處遇記話的流程和細則是由醫院來訂定,在衛生署方面並沒有特別的規範。我們發現有部份的醫院的處理方式是讓加害人來醫院做處遇計畫也和一般門診一樣需要掛號。我們的質疑是監督性的問題:醫院是不是應該另外為做處遇計畫的人設計一個流程,如需要加害人做預約,若加害人沒有來做處遇計畫,則可以立即往上通報。

   自家暴法實施兩年以來,只有213位接受處遇計畫,但是目前沒有人完成,沒有完成的原因是,因為保護令到期了卻還沒完成?或是處遇計畫沒有強制性?還是根本沒有醫院可以做處遇計畫?無論是何種原因,處遇計畫的成效是看不見的。另外,我們知道在今年二月份已經公佈了新的加害者處遇計畫,在七、八月份要開始實施,但是是否與做處遇的醫院有良好的連結及是否有完整的配套措施是我們還沒有看到的。

  

# 劉迎歸:

   新女性聯合會本來是公辦民營的,但在今年三月改為委託方案,經費被刪除到剩下原來的三分之一,財務上出現困難,連人事費都不足,需要尋求其他資源。我們服務的區域是台北市大安區、文山區還有信義區,但是每一年的處遇量大約一百五十人左右,法律諮詢服務約三百人次,工作負荷量很大,造成社工員的流失,確實有人力和財力的問題,希望內政部重視這個問題。

   在處遇過程中,我們所遭遇的問題其中之一是有關於警政系統,雖然現在已經有許多警員已經做得很好,但是部份我們的個案反應是,當她們有立即性的危險時,警員仍然為這是家務事,不願意管這件事情,所以個案只能回頭來找我們幫忙,而當我們的社工員向女警隊和檢查機關反應,通常沒有下文。另外有案主受虐或受黑道的控制,她們會害怕警察和案夫勾結及黑道的勢力,不願意到警察局報案,我們希望警察方面能有比較強的力量來幫助我們的案主。

   第三個是法院已將監護權判給案主,案夫卻偷偷將孩子帶走,當案主至警察機關請求幫忙,希望能要回孩子的監護權,家暴官竟表示案丈不交付子女並沒有違反家暴法,無強制力可要求其丈夫交回子女,後來我們請教過警政單位,目前還沒得到答案。另外,我們的案主在申請完保護令之後搬到苗栗,被案夫找到又被毆打了一頓,因此,案主帶著在台北申請的保護令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要她找社會局,而社會局的回應竟然是:台北申請的保護令在苗栗不適用,要她回台北求助,所以案主只好再回來台北找我們。保護令真的是只有適用在申請地區嗎?還是外縣市警政單位的觀念不足呢?或者宣導教育不夠?

   還有,我們本身的資源已經不足,但仍會接到外縣市的求助,而我們真的沒有辦法提供她們服務,因為案主實在太多,我們要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還要做各方面的協調等等,所以我們只能告訴她們到當地政府的社會局或者是機構來尋求幫助。另外,有許多案主長期接受幫助,已經非常瞭解各機構的補助方式,因此到處請領補助款,形成資源浪費,建議政府能夠做社會福利資源整合。

  

# 許雅婷:

   關於警政方面的問題:我們的案主在申請保護令之後心軟了,要加害人遷出的部份,後來又讓加害人回來同住,這時警察就會告訴她:是你自己要讓他回來的,如果以後你又被打,不要來找警察。另外,有部份案主向警察求助,但是警察與案夫熟識,是否有這樣的情形,熟識的警察應該避嫌,不要承辦這個案件。還有的警察只接受報案而不受理備案。

   在醫療方面,當被害人去驗傷時,醫生卻像法官一樣,問她究竟是被打還是自己不小心受傷?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家暴法已經實施兩年,加害人也變聰明了,知道如何打而不會有外傷,或者施予精神虐待。這時我們的案主無從蒐集證據,但是申訴的過程中是需要證據的,如果沒有證據,警政單位和司法單位如何處理這樣的個案? 。

  

# 吳美惠:

  先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回應。

  

# 簡慧娟:

   綜合大家剛才提出來的問題,第一個是人力的問題,第二個是經濟的問題,也就是財力的問題,第三個是警察及法官執行層面的問題。先針對社政及有關於家暴中心的部份做回應:人力的問題,這是團體普遍都有的問題,目前家暴委員會的人力也是相當窘迫,而且現在政府一直在裁員,造成社工員的壓力很大。剛才也有許多團體提到在申請經費補助上的困難,委員會如果有經費,當然是願意協助,但是目前九十年度的補助款,只剩下能補助全國性的團體。因為目前預算編列在婦女保護的部份,有關於補助全國婦女團體的經費是編列在我們這邊。

   剛才看了九十年度的預算表,在補助全國性團體的經費裡,補助家暴的款項只有一千萬左右,所以這個部份是相當困難的,如果在經費上能夠幫忙的話,我們會盡量幫忙。至於政府部門的經費編列,從九十年度以後就全部社算到地方,所以希望地方政府能多寬編一些社福經費。立法委員也相當支持,在九十年度的立法院會,立委對於婦女福利經費是不刪除的,而且性侵害及家暴的經費不但沒有刪除,反而增加百分之十。

   在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部份,我們和司法院及衛生署協調訂定處遇計畫規範、鑑定制度的配套措施及教材教具的製作。關於社會福利資源合,中央政府一直要委員會和社會資源協調,尤其是整個社會福利體系疊床架屋的部份,我們也會盡量整合。

  

# 王炳煌:

   有關於警員的部份,可能是受理婦女案件的警員在和案主溝通技巧不良而產生言語上的誤會。過去在舉辦婦幼安全講習的時候,我們有邀請立法委員及婦女團體來做使命感的提昇,比如說:賦予同理心,而講習會的成效也不錯,對於整體工作的提昇有良好的助益。接下來,我對於剛才提出的問題作一些回應:有一部份應該是在語意對待上所產生的誤解,而且我們對於員警作業的規定比較嚴格,可能員警怕觸犯相關紀律,所以和案主上的對談上產生誤會。

   警員受理報案之後,到現場處理會有現場記錄報告表,如果沒有現場記錄表,也有相關調查記錄表;按照規定,警員必須將記錄表及現場報告表交給被害人。可能員警認為某些案件非家庭暴力案件,不承案,就像報案三聯單一樣,如果不承案就不開,這個部份在作業上是可以改進的,如果我們員警認為不承案,或許警政署可以要求警員開給她,因為這是要作為申請保護令的依據,可以請警員就事實來記錄,這個部份我們可以回去再研究。

   另外有提到,被害人向我們報案,且有立即性的危險,而警員仍有刁難的情況,這種情況實在是不應該再產生了,我們在教育上應該要再加強:如果被害人有立即的危險,警員必須要立即查證,做必要的安全措施,這是警察人員的責任,如果經查證後沒有立即的危險,則可尋一般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程序來辦理,這個部份,我們會再作強化的要求。

   有關保護令在外縣市的效力:如果保護令的內容是要求加害人不可以再施暴、不可以再騷擾的部份,如果警察機關可以查到保護令是在有效期限內時是可以執行的。如果是遠離令,因為遠離令有被限制的範圍,所以到外縣市的時候,警員沒辦法執行,而可能在告知被害人時產生一些誤會。在「交付子女」的部份,雖然保護令有要求交付子女,但是沒有交付子女是不違反家暴法的,因為依照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五十條違反保護令罪的規定:並沒有規定「不交付子女」是違反保護令罪,所以可能是員警在說明時沒有講解得很清楚。在員警態度方面,是我們將來教育工作上要加強的重點,比如說:提昇使命感、要有同理心、將被害人的事情當作我們警察的事情來處理,這樣才能夠提昇服務的品質。

   至於只接受報案而不受理「備案」這個問題,在備案方面的作業程序是,如果為告訴乃論案件,而被害人暫時不提起告訴,則員警會記錄為「備案」。但若是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只要一報案,就要立即發送偵察權,需要製作筆錄,並且有蒐證上必要的作為,所以非告訴乃論案件只要備案,而相關作業不和警察人員配合,這個部份會讓警察人員非常困擾,而且督導人員對於員警受理報案的要求是非常嚴格,所以可能是這個原因使得警員只受理報案而不受理備案,在這個部份上可能又會產生誤會。所以我們會再向員警做教育、提昇執行技巧,例如受害者只要備案,則警員要在做一些技巧上的蒐證並且做筆錄。

  

# 謝玉新:

   內政部在去年八月時成立了婦女福利的專責單位-婦女福利科,科裡的業務已將警民保護的部份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來執行。

   婦女科為了加強婦女人身安全,於年八十八年一的時候和行政院合訂「婦女人身安全保障」的實施方案,偕同家暴委員會一起執行,其重點工作為家庭暴力、性騷擾防制及性侵害,包含職場性騷擾、網路色情等等,目的就是為了要建構女性安全保護網,所以今年底,社會司會同家暴委員會將以往有關於婦女、青少年及兒童的求助電話統整成為「113」保護專線,希望這個專線是簡易而且有緊急救援的功能。

   另一項是有關於法令的部份,即是「特殊境遇婦女補助條例」,在去年五月公佈實施,法案中特別將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不幸婦女納為保護對象,對於特殊境遇婦女需要求助時,可以提供一些幫助,包含:法律特殊境遇婦女補助條例」在去年五月公佈實施,法案中特別將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不幸婦女納為保護對象,對於特殊境遇婦女需要求助時,可以提供一些幫助,包含:法律訴訟、醫療補助等等,至今年的統計,已有四萬人次申請,核發款項超過六千萬元。

   在條例執行方面,已經開始做檢討的工作,希望將婦女保護工作,無論是在家庭方面或職場等地方都能結合相關單位來推動。而有關家暴防治工作,內政部社會司和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共同來推動相關工作。

  

# 吳美惠:

   特殊境遇婦女條例,中央政府在通過這項法令之後,各地方政府準備要編列這筆預算,卻沒有錢可以執行,這個部份可能是婦女團體和婦女福利科還要再積極爭取的,尤其我們知道中央政府在編列這項預算上是不足夠的,且在統籌分配款方面也有問題。接下來請司法院民事廳沈方維沈副廳長針對保護令修法的狀況來為我們報告。

  

# 沈方維:

   針對剛才的問題作整合的回應,首先是有關於家庭暴力防制法的立法目的究竟是「防暴」還是「和諧」?到底哪一個優先?在家暴法第一條中規定:為維護家庭和諧,防制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訂本法。基本上,這三個都是立法目的,所以不能說首重哪一個目的,最好是能三者兼顧。

   另外,大家都知道,保護令的第一款是「禁止施暴」,所謂禁止施暴是指-如果有施暴的可能性都會核發保護令,因為核發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即使以前沒有施暴,但可以禁止以後施暴;如果有施暴但沒有直接的證據,也是可以禁止將來施暴。第二款是「禁止騷擾」或「禁止聯絡」,因為禁止騷擾也是應該做的,所以法官會從輕核發這兩款保護令,而從輕核發這兩款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了要終結暴力,但在終結暴力的同時,就有部份受暴者會持保護令要求離婚。

   離婚的事由在民法一0五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規定,第一項為法定事由,第二項為其他重大事由。因為離婚之後會有許多問題,包含: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贍養費、損害賠償等等,所以求助者可能是別有想法,因此法官在處理保護令的問題和處理請求離婚事件時會持不同的心態。在請求保護令的時候,法官會盡量相信被害人所以從輕核發,而且時間是六個月到一年,只是暫時狀態的限制;但是在請求離婚的時候,並非只是夫妻不合的問題而已,雖然結婚是一件終身大事,但離婚也是一件大事,所以大事的慎重程度就應該要和保護令做一個區隔,這是要先說明的。

   另外,保護令的核發,為何是要由法院介入?因為法院是對人權最後的保障:在核發暫時保護令的時候,我們都會請法官盡量多考量「可能」的被害人,強調「可能」是因為某些有心人士利用這樣的程序來取得不應該保護她的保護令,再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接下來是核發普通保護令時,就必須要保障可能被冤枉的加害人,被害人和加害人兩邊是需要兼顧,因此,法官的角色應該是中立的,且法官的角色和社工人員、醫護、警察同仁不同,因為如果他們在提供服務時提供錯了無所謂,只是給予被害人多一層服務;但是,法官的司法服務如果提供錯了,就會冤枉到被冤枉到的加害人,這是法官要介入的原因,而且保護令的核發會牽涉到自由和財產的部份,憲法中規定要由法院介入才能夠剝奪、限制。

   所以我們懇切的希望各位在協助被害人時,要讓被害人了解進入司法程序後,需要面臨的過程,而且這個程序可能會讓她覺得很不舒服,並且覺得被二度傷害,但是,很抱歉,因為法院是一個公正客觀的地方,並不能憑一面之詞做出裁判,所以在這個過程之前要為她做心理建設;而且每個案子進入司法程序都要講求「證據」,在現行的司法程序裡,沒有證據就沒有正義,所以司法上的正義,就是證據上的正義,當然,符合實際上的正義是我們所期望的。而在刑事原則中有一項為「無罪推定」,這個原則是保障每一個人,即是如果有一天,有人誣告你,而你是無須證明自己無罪,這個原則是保障大家,而非只是被告。

   總括而言,因為通常保護令是對自由財產的限制和剝奪,所以處理的時候十分慎重且有一定的程序,我們不能偏在加害人一方或受害人一方,而在暫時保護令方面,會盡量從寬、從速。

   在法令方面,有幾個問題是關於執行方面有窒礙難行的部份,因此亟待修法:第一個是交付子女的部份,要警察如何執行?因為子女終究是人,如果強制執行,是否會造成傷害?如果透過法院來執行,法院可以用間接強制的方式或拘提管收的方式來作「交付子女」的執行,但是現行法令沒有這個規定,所以這個部份可以修法;還有就是,暫時保護令現在規定可以抗告,但是一旦抗告後,一個案子就變成二個案子,一個進入高院,另一個在原來的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的核發,這種情形會對我們造成許多困擾,所以我們認為,既然通常保護令的程序十分嚴謹,可以替代暫時保護令的抗告程序,則無須再多一道手續,這也是我們認為需要修改的。

   另外,命加害人遷出的部份,但是加害人遷出以後,後續要去那裡找他?他是否需要主動來申報?如果不來申報,而且將來再回來騷擾或有暴力行為,警察若以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時,即無法通緝,因為他不「在戶籍所在地」,是法院的保護令限制遷出的,所以是否視修法:加害人,於遷出後應主動向警察機關聯絡或找一個可以聯絡到的地方,然後,如果不和警察機關聯絡或不提供和法院可以聯絡的地方時,則可視為警方拘提、通緝的對象。對於違反保護令罪中有命遷出保護令的加害人而能通緝時,我認為在司法程序上是有問題的,因為他不在戶籍地是合法的,是被命遷出的。這個部份要不要修?主張修法是因為有很多實務操作上的困擾,包含今天大家所關切的處遇計畫,這是促進家庭和諧最主要的一個保護令。

   目前僅有218件被判需執行處遇計畫,換句話說,100個核發保護令個案內僅有1.7件保護令內容包括處遇計畫,核發含處遇計畫的保護令佔申請保護令中全部項次的比例是0.68%,判定度過低是因為法官無法判斷要核發何種保護令內容。為什麼很少?因為流程不明、權責不明,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法院和家暴委員會做了很多突破,即是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鑑定制度,因為法官是法律人,如果沒有適當的鑑定機制,他要如何判定處遇計畫的實行?又怎麼知道什麼樣的治療或輔導的內容的保護令對加害人最有幫助?所以我們努力建構了一套裁定前的鑑定程序,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評估、沒有鑑定,將來要如何判定?所以這是司法單位必須要投入的。

   但是,我們現在遇到一個困擾,即使今天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鑑定機制,加害人如果不願意配合鑑定,我們是一點辦法都沒有。錢那裡來?強制力那裡來?這個部份是需要修法的。今天主張修法絕對是對家庭暴力防治,家庭和諧關係重建或被害人的權益保護都是必要的。

  

# 譚開元:

   衛生署已在台灣北、中、南、東四區各設有一個處遇的示範醫院,也已訓練所有精神科醫師,且目前有103家精神科相關門診。但兩年來願意到院進行處遇計劃的僅有24位,使多數處遇計劃的醫院形同空設,至於強制力部分,因沒有衛生警察可以強制加害人到醫院進行處遇計劃所以執行上有困難。

   經費方面,目前加害人處遇計劃的費用是由加害人自行負擔,若加害人不負擔則僅能通報警政系統,由警政系統通報法院以違反保護令提起告訴,但對家境清貧的加害人,可依一定程序向內政部申請補助,進行加害人處遇計劃。

   至於處遇計劃內部細則,由於加害人處遇計劃並不僅是由精神科負責,還有其他心理輔導、認知教育等範疇,其中心理輔導及認知教育部分不是由醫院來進行,所以這個部分衛生署亦無法管轄相關單位。

   家暴防治法施行已滿兩年,過去一直被深埋在社會各角落的家暴案件會慢慢浮現,未來兩年內家暴案件量會大幅增加;因此,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需要政府單位更積極的投入,並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措施,尤其是加害者處遇計畫,是整個家暴法中至為重要,並真正能防止家暴案件再度發生的重要機制,我們希望:加害者處遇計畫能不再僅是有名無實的口頭工作,如此,台灣的家庭暴力方有杜絕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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