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二階段大陸經貿措施
日期開放措施說明
76.11.02 開放一般民眾赴大陸探親。 現役軍人及現任公職人員除外。
77.04.13 訂定「郵寄大陸地區郵件處理要
點」。
規定收寄信件以平常信函為限。
77.08.05 訂定「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處理原
則」。
開放大陸地區產製之農工原料符
合以下三原則得間接輸入:1)不
危害國家安全;2)對國內相關產
業無不良影響;3)有助我產品外
銷競爭之提升。
78.06.07 訂定「開放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民眾間接通話(報)措施」。
透過第三地區電信機構轉接。
78.06.09 發布「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正式開放大陸地區物品間接輸入
,准許大陸產製之物品可標明大
陸地區生產製造。
*資料來源:「兩岸經貿白皮書」 經濟部編印(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