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第一階段大陸經貿措施
時間重要措施說明
66 發布「取締匪偽物品管理辦法」 除中藥材及某些農工原料可自香
港進口外,其餘貨品如經海關認
定來自大陸地區,一律沒收。
70 訂定「外匯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
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
規定台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對國
外開發之信用狀,其受益人在大
陸地區者,均應拒予轉頭或受理
71 訂定「外匯指定銀行防止中國大
陸之銀行為會款銀行或付款銀行
之匯入匯款處理要點。
以大陸地區之銀行為匯款銀行者
,均應拒予受理。
73 放寬自港澳轉口輸入大陸產品之
限制。
允許民間經由轉口形式與大陸地
區進行貿易。
74.7.4 宣布「對港澳地區轉口貿易三項
基本原則」。
1)禁止與中共直接通商;2)廠商
不得與中共機構或人員接觸;3)
對轉口貿易不與干涉。
76.8.5 開放二十七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
進口。
免受警備總部輸入檢查。
*資料來源:「兩岸經貿白皮書」 經濟部編印(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