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重要措施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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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發布「取締匪偽物品管理辦法」 | 除中藥材及某些農工原料可自香 港進口外,其餘貨品如經海關認 定來自大陸地區,一律沒收。 |
70 | 訂定「外匯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 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 」 |
規定台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對國 外開發之信用狀,其受益人在大 陸地區者,均應拒予轉頭或受理 。 |
71 | 訂定「外匯指定銀行防止中國大 陸之銀行為會款銀行或付款銀行 之匯入匯款處理要點。 |
以大陸地區之銀行為匯款銀行者 ,均應拒予受理。 |
73 | 放寬自港澳轉口輸入大陸產品之 限制。 |
允許民間經由轉口形式與大陸地 區進行貿易。 |
74.7.4 |
宣布「對港澳地區轉口貿易三項 基本原則」。 |
1)禁止與中共直接通商;2)廠商 不得與中共機構或人員接觸;3) 對轉口貿易不與干涉。 |
76.8.5 | 開放二十七項大陸農工原料間接 進口。 |
免受警備總部輸入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