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局對台之經貿措施


1980.06
商業部頒發「購買台灣產品的補充規定」主要內容:優先購買台灣產品、
免關稅、台灣購買大陸產品給予八折優待。

1981.04
通知自五月十一日起,取消對台灣之免稅規定,改變為節稅;並規定一定
要在台灣具有身份的人士(政府官員或商賈),才能便宜20%。

1981.10
國務院對外經貿部宣布對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四點建議,包括歡迎台灣工商 界赴大陸考察、洽談生意,或設立公司代表機構,並以優惠價格供應煤炭
、石油及中藥才。

1982.08
國務院宣布,任何台灣進口之產品、設備、出版物,皆須「對台工作小組
辦公室或其所屬各省市對台辦公室」批准。

1983.04
訂定「關於台灣同胞到經濟特區投資的特別優惠辦法」,包括稅捐減免、
提供30%的產品內銷,以及一定期間免徵土地使用費。

1985.05
中央統戰部編「更有計劃的引導對台貿易,是實現祖國統一的積極步驟」。

1986.
國務院公佈「對台貿易三原則、四條件」,合乎條件者免稅。並規定台灣
出口至大陸貨品給予優惠稅率。

1987.05
對外經貿部頒布「關於集中管理對臺灣省貿易的暫時辦法」,重點如下:
實行許可證制度、全面由對外貿易部辦理對台貿易,個人、黨政級外人不
得介入。

1988.07
國務院發佈「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規定」二十二條。

1988.12
對外經貿部設立「對台經貿關係司」。

1989.02
發布台商投資大陸新措施,給予台商特別優待,承認台商在沿海地區的土 地開發經營權,以及公司、債券、不動產的購買權。發佈將劃專區供台商投
資。

1989.04
宣布訂定「對台工作指導總綱領」,強調「以吸引台資,加強經貿、政治
第一為重點」。

1989.06
批准在福建設置「台商投資區」:廈門地區與福州地區。

1990.07
在對台政策方案中,提出「一個中心三大塊」的構想,在經貿方面,以吸
引台商、擴大經貿交流為主要工作。

1990.08
國務院頒布「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

1990.12
楊尚昆在「全國對台工作會議」上講話,「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台工作或通
知」,要點為必須經濟規律與政治目標要兼顧。

1991.07
對外經貿部提「兩岸經貿交流五原則」:直接雙向、戶利互惠、形式多樣
、長期穩定、重義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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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199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