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回新國會 updated:1995.6.8
- 維持目前的普及式保險,但應具有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因此 全民健保應修改『被保險人眷口數上限』、取消『最高投保薪 資上限』、修正合理的『最低投保薪資』。我們的具體方案是:
a.被保險人眷口數上限從五口調降至2口。
b.取消最高投保薪資上限53,000元。
c.以基本工資為最低投保薪資。
d.所有被保險人皆以實際薪資所得投保。
- 全民健保的執行缺失大部分源於政府黑箱作業和防民如防賊的 心態所致,因此,應立即成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母法第三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母法第四 條)和『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母法第四十八條),落實民 眾參與的原則。
- 在醫療網條件尚未成熟下,廢除轉診制度,改以「同病同酬」 方式,或羅列那些病症只能在基層醫療院所診療的方式,減緩 醫療資源浪費。與此同時,衛生署應全面規劃醫療網,以解決 醫療資源分配不平均為最終目標,並確立階段性目標,厚實未 來分級轉診制度的基礎。
- 費率精算一直是黑箱作業,政府對能否調降費率言行前後矛盾 ,因此包括公農勞保與全民健保的費率應重新公開精算,定期 公佈,以取信於民。
- 保險費採取累退制,被保險人若連續兩年門診使用量不超過四 次,減低其保險費;若其使用又超過四次,其保險費必須再度 恢復正常水準。這項設計具有正面誘因的效果,而不是像行政 系統一般,一味採取負面防制措施。
- 以健保實施首兩年為過渡期,在這兩年間成立超越黨派、容納 專家學者及各界代表的「全民健保改革委員會」,重新全面檢 討我國醫療環境、醫病文化以及實施條件,作為兩年後檢討與 修法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