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說明:
- 針對有關衛爾康西餐廳等私人所有之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或設施,往往因主管機關之疏於檢查或違法不為
拆除等強制處分,而導致災難發生時造成民眾嚴重的
生命財產損失;為使受害民眾能獲得完善的賠償,故
提起國賠償法第三條之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及第四
項,明定國家之賠償責任以杜絕爭議。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說明:
- 為簡化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代消費者提起團體
訴訟之程序,以免因消費者保護官之遲未設立,而影響
團體訴頌之提起,故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修
正案,刪除提起團體訴頌應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之要件
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說明:
- 有鑒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限制農地共有及分
割之條件過於嚴苛,造成我國農地因繼承或其他原因
而實際上共有者,多不能符合規定進行分割;而反導致
土地權利關係之混亂與糾紛,多年來一直是農民的一
大困擾,故提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之修正案,擬放
寬共有農地分割之條件。
四、土地法第三十條、三十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說明:
- 針對土地法第三十條、三十之一條不分狀況一律限制
無自耕能力者不得取得私有農地,不但無法符合現
況;更造成目前農村在辦理農地繼承、贈與及分割共有
農地上極大的困擾,故提起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之一部份條文修正案,明定農地因繼承、近親間贈與
而移轉時,承受人不以能自耕者為限以符實際需求。
五、電波法草案
- 說明:
- 由於早期的『電子通信器材管制』辦法之失效,而目
前的電信法又不能有效適應整體之需要,更無法規範
使用者,致使無線電秩序崩潰。
臺灣如果不能立即有限提出解決方案,將因而有可能
造成悲劇之發生及整體國家在電波管理及無線電科技
、研究、製造等產生不利之影響。由於本國並無相關
法律參考立法,而在日本及美國相關法律比較下,日本
,其『電波法』最為先進及周延,故本法參照日本『電
波法』制定而成,共同為本國無線電奉獻一份力量,並
期待各界能強力支持。
六、電信法修正草案
- 說明:
-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信之自由,公平普及電信服務,健全
電信事業發展及合理使用公共電信資源,促進電信事
業自由化、國際化,因應電信相關技術的大幅進步與
臺灣社會對電信服務的需求日增,特參酌其他電信發
展先進國家之電信法規,擬具『電信法修正草案』。
期以改善現行電信法之缺失,健全我國未來之電信體
制。
七、敬老津貼暫行條例草案
- 說明:
- 1、臺灣地區由於人口平均壽命延長及出生率降低,使
人口結構老化,已邁入聯合國所定義之『高齡社會』
2、傳統家庭中,照顧老人的功能已因家庭核心化,婦
女勞動參與率題提高等社會結構的改變而日趨薄
弱,凸顯政府介入家庭以滿足老人照顧需求的迫切
性。
3、由於國民年金法立法工作的遲誤,為了讓高齡國民
能儘早得到保障,特提案『敬老津貼暫行條例』。
八、民法親屬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 說明:
- 鑑於現行民法親屬篇中,除了親權行使條款已經被大
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外,尚有若干條文未依男女平等、
子女利益優先的原則處理夫妻雙方以及親子之間的關
係。為儘速縮短違憲狀態,依據男女平等、子女利益
優先之精神提出親屬篇若干條文修正案。
九、農民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動議
- 說明:
- 1、現行公務農三項社會保險中,相對於公務人員及勞
工於退休後,分別領有退休金及老年給付,農民年老
之生活顯然毫無保障。
2、根據農委會82年統計資料指出,全國非農家每人年
收入近十八萬元,而農家每人每年僅十二萬五千元。
在農民保險條例中,對收入原本即不豐厚之農民,在
其年老之後,仍須持續繳交保費至其死亡為止,實為
不合理之制度。
十、冤案申訴暫行條例草案
- 說明:
- 針對目前司法公信力不彰,裁判品質低落,以致造成許
多冤案,為使人民之權益能獲得保障,對於社會上所發
生之重大刑案,涉及嚴重剝奪人民之社會權、自由權,
為避免發生刑事冤案,害及無辜,而為提供刑事確定判
決另一申訴救濟管道,建議制定冤案申訴暫行條例,減
少冤案之發生,並保障人權。
回蘇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