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

1995/3/22
  對於教育部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本席表示一貫的反對立場 。請問司長,教育部是否在執行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有困難之處?才 要特別制定一部特別法?據本席所知,高爾夫球場由七部會共管,法 令不下五十幾部,而這些實體法為何無法規範高爾夫球場?是執法不 力吧!是那個部會執法不力,請司長指出,讓立法院替你監督,不要 每次講到高爾夫球場,教育部就表示出一副無辜和無奈的表情。例如 超挖的問題,林地可以引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要業者限期改正, 重新造林;超挖面積在兩公頃以下者,須在一年內完成造林,兩公頃 以上者,須在三年內完成造林。超挖農牧用地,可以移請內政部依區 域計劃法強制拆除建物,要求恢復原狀。

  其實,在教育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制定的第一部高爾夫球場管理規 則中的第十六條,對於擅自新建或擴建高爾夫球場者、因擅建或擴建 高爾夫球場而變更地形足以影響未來軍事作戰安全者等七款規定時, 是可以依法撤銷其法人設立許可、命令解散、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的 。可是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最新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中,和教 育部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中,這條條文竟然不見了!對於高爾夫 球場的球證的問題,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中 的第十八條:「高爾夫球場於許可設立並辦妥法人登記前,不得發行 會員證,於核淮開放使用前會員證不得轉讓使用。公用高爾夫球場設 有會員俱樂部者,其會員權利不得轉讓。」然而,在一九九四年六月 六日最新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中,和教育部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 條例中,這條條文竟然也不見了!而且,在一九九五年二月廿八日的 經濟日報中,還教人怎麼將高爾夫球證當期貨來投資炒作,其中所列 的高爾夫球場竟多是違法及並未取得開放許可的高爾夫球場,教育部 至此已自廢了兩樣武功了。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 規則中的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單位派員不定期督導高爾 夫球場之經營管理,如有缺失者,應即輔導其改正。」在一九九四年 六月六日最新版的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中,和教育部版的高爾夫球場 管理條例中,這條條文竟然又不見了!由此觀之,高爾夫球場管理條 例並沒有比以前的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進步,反而倒退了不少。我們 怎麼能相信郭部長在二十日的專案報告中的保證高爾夫球場管理條例 通過後,就能加強教育部對高爾夫球場管理的功能?請問體育司司長 ,體育司現在有多少編制人員?現在負責高爾夫球場管理的有多少人 ?人手夠嗎?人手不夠怎麼能管理好日益猖獗的高爾夫球場和業者呢 ?

  根據監察院公報中所載,李登輝總統有四家違法高爾夫球場的高 爾夫球證,連戰院長也有三家違法高爾夫球場的高爾夫球證,立法院 長劉松藩也有四家違法高爾夫球場的高爾夫球證。李登輝總統和連戰 院長都持有未許可開放的鴻禧大溪高爾夫球場的高爾夫球證。如果這 部條例在立法院通過了,教育部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嗎?我們能相信教 育部有執法的決心嗎?如果教育部有決心、有魄力,就將鴻禧大溪高 爾夫球場,及臺中地檢署起訴的長億等六家高爾夫球場、及臺北地檢 署所起訴的四家高爾夫球場的許可撤銷,否則不管是任何版本的高爾 夫球場管理條例,本席都不會贊成的。因為光有法,卻無執法的決心 和行動,立這個法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