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2-22

案由:

本院廖委員永來,針對教育所訂教師法中規定學士後國小師資 班畢業生,不得報考台北市及高雄市國小教師甄試一事,對學 士後師資班學生不公。本席認為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報考台北 、高雄兩市教師在資格審核上並無不當,教育部是否應將台北 、高雄兩市教師甄試,平等開放給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報考, 以示公平,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由於台北、高雄兩市的國小教師甄試簡章中規定,國小師資班畢   業生不得報考,其理由為教育部認為,根据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十二條,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並不具備國小教師任用資格,倒是   適用第二十條之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人員任用資格,因此教育部   將其歸類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人員,報考時也只能考特殊及偏   遠地區。

2•從教育部所規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中   ,明顯可以看出教育部對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教師資格的規定比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一般地區教師資格規定來得寬鬆。依此   定義,教育部是否將特殊及偏遠地區視為次級地區,將學士後師   資班畢業生視為次級師資之嫌?是否教育部認為特殊或偏遠地區   較不重要,師資也不需要太嚴格;或者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屬於   次級師資,只適合特殊或偏遠地區學校?,若非如此,為何師資   不足時才招考學士後師資班,且規定其只能報考特殊及偏遠地區   ?本席認為教育部此種做法有重一般地區學校而輕特殊、偏遠地   區學校,重師範校院生而輕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之嫌。

3•本席認為,學士後師資班學生乃國內公私立大學畢業後,因對教   育有興趣而報考,且已修滿規定之教育學分。假如教育部認為師   資班學生所修學分不夠,不足以擔任教師之重任,當初規定應修   學分數時,即應做充分之考量,而非在結業後做資格差異之評估   。

4•而且如果教育部將學士後師資班視為次級師資,那麼是否將特殊   及偏遠地區學校視為次級學校,本席認為教育部在此教育政策上   有所失當,是否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關於國小教師任用資   格的部分應做一修正,是否可將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納入一般地   區招考,以示公平,本席認為學士後師資班畢業生在資格上並無   疑義,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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