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綱領
──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
(一)外交
-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威脅台灣。台海兩岸應以平等地位與理性
態度共同維護永久和平。
- 反對以武力解決國際糾紛,反對任何政府或強權忽視當地住民意願之
解決爭端方式。
- 以台灣名義,積極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條約
,以平等互惠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 反對種族歧視,確認「人權國際化」原則,聲援世界各地的人權受害
者和人權工作者。
- 反對國際恐怖主義分子,以暴力濫殺無辜平民;並呼籲重建合乎公義
的國際政治秩序。
- 促進遠東及太平洋地區的經濟發展區域合作,加強國際間文化、科技
與經濟交流。
(二)國防
- 採取精兵政策,國防武力以自衛為原則。
- 反對製造、購置、貯存及使用生物、化學戰劑或核子武器。
- 廢除軍中政戰制度;禁止政黨或個人擠有或控制軍隊。
- 修訂「兵役法」,縮短常備兵現役期間。改革大專學生預官考選制度
,尤其不得在學期間舉辦。
- 健全國防體系,軍令系統應與軍政系統同樣納入國防部,維護文職部
門和議會對軍事部門的控制權。
(三)自由人權
- 厲行民主憲政,保障人權,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並嚴禁刑
求。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 保障人民表達意見之自由,政府不得設置任何檢查制度,並不得限制
傳播媒體之設立。
- 廢止「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
- 保障人民祕密通訊之自由,禁止郵電管制、竊取、拆閱及竊聽。
- 公開並廢止被禁止出入境之「黑名單」,保障人民出入國境之自由。
- 保障人民居住遷徒之自由,打破山禁、海禁,尤其應廢止山地入山管
制。
- 保障思想與信仰之自由,嚴禁迫害異議者。
- 反對迫害宗教。
- 改革獄政,尊重人犯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人犯加以酷刑、凌辱或侮謾。
- 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
- 釋放政治犯,禁止對政治犯及其家屬的一切歧視與迫害,並修改相關
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參政權及工作權。
- 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
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
判之。
- 採取人道主義原則,尊重大陸來台人士返鄉意願。
(四)政治
- 反對任何形式的一黨專政與極權專制,不採暴力革命手段從事政爭,
各國應和平共存,公平競爭,共同為世界的安定與繁榮而努力。
- 立即取消黨禁,在立法院結構不健全,無法反映民意之下,應先遵照
憲法原則,恢復自由組黨的權利。反對以人民團體組織法或類似法律
壓制新興政治團體及政黨。(黨禁雖然解禁除,但國民黨仍以「動員
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繼續壓制新興政治團體及政黨,最近更在憲法
增修條文中增列政黨審議條款,意圖以違憲之名壓制新興政黨,因此
,本條後半段立場仍應堅持。)
- 劃清黨政界限,政黨不得占用公產。
- 政黨退出軍、警、情治單位,不得擁有武裝力量。
- 立即廢除和調整因戒嚴孳生的相關法令、制度,並廢止「動員戡亂時
期國家國家安全法」,重建正常法律體系。
- 廢止架空憲法的臨時條款及一切違憲法令,回歸民主憲政。(反對將
「臨時條款」以「憲法增修條文」方式入憲,扭曲立憲原則,妨礙民
主憲政發展。)
- 廢止訓政時期頒佈的「國家總動員法」,解除不正常的戰時管制。(
動員戡亂時期雖然終止,但「國家總動員法」仍在,廢止「國家總動
員法」的立場不變)
- 廢止「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訂基於自由選舉、公
費選舉、選票充份反映席次等原則的選罷法,尤其應建立獨立、超然
之選監組織。(動員戡亂時期雖然終止,但現行選罷法仍是動員戡亂
時期之產物,只是去除「動員戡亂時期」字眼,因此,主張廢止現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訂基於自由選舉、公費選舉、選票充份
反應席次等原則的選罷法,尤其應建立獨立、超然之選監組織。)
- 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廢除海外遴選,取消婦女及職業團體代表制
。(本條已實現)
- 依據憲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省、市長民選。
- 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充實地方經費,提高地方權力,貫徹地方
自治。
- 改組蒙藏委員會,成立少數民族委員會,由台灣原住民族及各少數民
族推選代表,參與有關政策之制定、評估及追蹤考核。
- 設置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等自主權。原
住民族之權益應立法保障。
- 人民之私有財產應予保障,政府征收人民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避免
強取豪奪之征收。
- 肅清貪污,消滅特權,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登記制度,部長級以上官員
不得擁有私人事業,亦不得擁有民營事業之股份並應每年公佈財產狀
況。
- 公教人員應保持政治中立,嚴禁利用其職權介入黨派之爭。
- 淘汰公家機關冗員;人才任用不受黨派、省籍之限制。
- 情報局不得在本國內對本國人民進行情報活動。
- 調查局不得對本國人民進行非特定案件之一般性蒐證活動。
- 整頓情治單位;裁撤警備總部;情報局和調查局皆須受立、監兩院之
監督。
- 法官應退出政黨獨立審判。
- 各級司法機關首長,應由資深司法官擔任,不得由行政官或黨官擔任。
- 司法官之訓練及人事升遷,應超越黨派;推、檢不得互調。
- 嚴格要求司法官之操守,整頓司法風紀;提高司法官待遇,並維護其
尊嚴與獨立。
- 整飭警察風紀,貪贓枉法或黑道掛勾者,一律嚴辦。
- 整飭警政最高首長,應由正統警政養成教育出身者擔任,厲行軍警分
立原則。
- 公佈二二八事件真相,並定該日為「和平日」,以期化除省籍歧見,
並興建台灣二二八烈士館。
(五)財經
- 肯定自由經濟,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取消保護政策,主動大幅降低關
稅。
- 發展科技密集產業,改善產業結構,輔導國內產業加強國際經濟競爭
能力。
- 保障消費者利益,制定公平交易法,嚴防不當暴利,加強經濟紀律,
建立國內市場秩序。
- 健全金融操作,禁止特權貸款,放寬中小企業融資,方便國民貸款建
屋。
- 除國家銀行外,官股全部退出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一律以股票上市,
並嚴禁其違法運用資金。
- 外匯存底之存儲、運用及管理,應受立監兩院之嚴格監督。
- 採取機動匯率,放寬外匯管制,促進國外投資,減少中央銀行干預。
- 由政府、產業界與勞工界共同協商推行產業政策。
- 禁止壟斷,剷除官商勾結,施行公平交易法,確保市場產銷自由。
- 鼓勵對外貿易聯盟及產銷合一,避免中間剝削。
- 加強監督公營事業,杜絕政治酬庸,現有之公營事業,以開放民營為
原則。
- 民營而有獨占或寡佔性質的公用事業,其產品或服務之價格,應受民
意機關之查核審訂。
- 廢除煙酒公賣制度。
- 外人投資或合資事業,以資本、技術密集者優先,其主要生產、行銷
、管理等技術為本國所已有者,本國資本之股份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
五十一,若為本國所無者,不在此限,惟應訂定技術轉移之期限,逾
期禁止經營。
- 經核准設立之外人投資或合資事業,與本國人民投資事業享同等權利
,盡同等義務,不予特別優待。
- 整頓稅收制度,提高低所得免稅額寬減額,嚴防高所得與大戶逃漏稅。
- 改革租稅制度,以直接稅為主,並兼顧「平等」與「量能課稅」原則
,縮短國民所得差距。
- 民生必需品免徵加值營業稅。
- 堅決反對新設核能發電廠,積極開發替代核能之能源,在十年內關閉
全部現有的核電廠。
- 嚴格加強現有核電廠之安全管制,提高核電工作人員之素質,核電廠
產生的廢料撤出蘭嶼,另尋適當地點掩埋。
- 加強食物、藥物及商品之檢驗,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 維護環境生態,減少工業災害,取締廢水、廢氣、廢料污染。
- 保障人民環境權,切實防治公害,維護優良的生活與生態環境。
- 審核外人投資條件,應特別注意其污染危險。
(六)社會
- 設立社會福利部,推行全民福利措施,維護社會安全。
- 擴大社會保險對象及項目,扶助貧困線以下國民。
- 擴充公共醫療網,加速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治療、醫藥、保健完全免
費。
- 推展養老制度,提高退休年金,普設養老院。已退休之老人仍願工作
者,協助其獲得社會服務性之工作。
- 修訂殘障福利法,以具體措施保障殘障同胞福利,增加其就業與考試
機會,生活困苦者,給予補助。
- 增建、整建公共設施,以利殘障同胞平等使用。
- 准許退伍軍人以貨款或配住國民住宅等方式,替代戰士授田證之兌現
。(在本黨及社會努力下,國民黨已完成立法,並用八百餘億新台幣
收回戰士授田證。)
- 尊重女性地位與權利,除去阻礙女性參與社會之一切歧視。制訂法律
制裁以暴力或金錢等侵害女性人格尊嚴之行為。
- 普設公立托兒所,便利職業婦女,保障幼兒安全。
- 推廣家庭計劃,推行以「零成長」為目標的人口政策,提升人口品質。
- 計劃輔助對外移民。
- 對於計劃發展區域,投入公共設施,實施人口分散政策。
(七)勞動
- 提高勞動保護基準,改善勞動者工作條件和工作安全環境,並保障勞
動者的結社權、爭議權與集體之交涉權。
- 公營事業優先實施勞動者企業參與制度,保障勞動者參與事業單位決
策與營運權利。
- 強化國民就業輔導機構之功能,建立全國就業資訊網,加強就業、轉
業之職訓教育,使全國勞動力能獲得充份發展的機會。
- 辦理全民就業保險,使失業者及其家庭能維持有基本尊嚴的生活。
- 積極輔導婦女就業,保障婦女工作權,使免於因性別、婚姻、懷孕、
生產而受任何歧視。
- 對於育兒期婦女勞動者,建立半天工作或兼職制。
- 修訂「工會法」廢除會員人數、工會數量、及聯合與行動之限制。禁
止以脅迫或其他不當手段把持工會。
- 修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公平合理工資,務使其本人及
家屬得以維持有尊嚴的生活。
- 工作價值相等者,不分性別,均應同工同酬,工人與職員應受同等尊
重。
- 設立勞動部,掌理全國勞動行政。
- 設立勞動法庭,審查勞資爭議案件。
(八)農漁林牧
- 推廣農業產銷合作制,消除中間剝削。
- 加強農情預報網,避免供需失調。
- 整頓農會,循合作途徑提高農民收益,農會辦理政府委託之事項,應
合理收費,嚴禁「假農民」操縱農會圖利。
- 擴大農民健康保險項目與範圍,並開辦農業保險,保障農民不受天災
之影響。
- 辦理農村建設長期低利貸款,鼓勵農民改善生活環境。
- 獎勵製售低價且無公害的農藥。
- 國內農產品應先消納,再考慮自國外進口農產品,並適度限制農產品
進口。
- 鼓勵擴大農楊經營規模,提高單位生產量,並獎勵農村青年從事遠洋
漁業。
- 整頓水利會,排除黨派把持,並按實際使用情形,合理制訂水費。
- 改善船員與船東間的雇佣制度。
- 海軍應保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
- 防止淺海海洋污染,輔導沿海養殖業。
- 協助民間大量投資,並與太平洋諸國充分合作,發展近海及遠洋漁業
,經營海底農牧場與遠洋工廠船。
- 從速開放漁民通訊設備,增設海事技藝訓練學校,奠定發展海洋事業
基礎。
- 革除林業主管機構積弊,加強造林、保林工作,嚴禁濫墾濫砍,以達
水土保持之目的。
- 嚴禁工商企業以變相方法侵吞各種畜牧獎勵金,保障農民從事畜牧業。
(九)教育
- 維護學術研究及創作之自由,尊重教師講學,實行教授治校,建立優
秀教師終身保障制度。
- 廢除中小學標準本教科書及課程制度,嚴禁政治教條灌輸,培養自由
思考精神,助長獨立判斷能力。
- 充實文教經費,提高中央政府文教預算,嚴禁黨團活動之開支佔用教
育項目。
- 在不違反國家教育目標範圍內,人民設立各級私立學校並自訂其課程
內容的權利予以保障。
- 廢除教官及軍訓制度,禁止黨派及特務控制或干預校政,實現校園民
主。
- 國民義務教育廷長至十二年。
- 改革大專聯考制度,增設學校,擴大公立大專招生名額,提高教學標
準及淘汰率。
- 降低各級學校上課班級人數,增強教學輔助設備,以發揮教學效果。
- 大專「固定學生學分制」應儘量納入「彈性學年制」精神。
- 充實研究所師資、設備,並與國外著名大學合作,設立分校。
- 設立或獎勵民間創辦殘障教養機構。
- 教育機構人事任免、考核及經費應予公開,建立教員免職、解聘的申
訴制度。
- 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生活,貫徹教師退休制度。
- 辦理大學以上學生長期低利教育貸款,由政府作保證,並擴大貧苦學
生的獎助制度。
- 嚴禁私立學校斂財,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員工,並切實獎勵成績優良私
立學校。
- 優先補助落後地區改善教育設施,謀求教育均衡發展。
(十)文化
- 鼓勵草根文化,維護文化財及民間技藝,加強巡迴展覽演奏,平衡城
鄉文化發展。
- 教育以雙語教學為原則,由小學及幼稚教育優先實施,以維護各族群
語言文化之健全發展。
- 肯定台灣歷史文化地位與價值,編纂鄉土教材,提倡鄉土教育,以激
發愛鄉愛國意識,增列台灣史為各級學校課程。
- 寬列經費,充實社區運動場所及設施,發展全民體育,積極參與國際
體育活動。
- 促進科學、文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學術文化水準。
- 成立「國家文化發展基金」,獎助藝術與文化作品創作與傳佈;鼓勵
人民培養藝術興趣及能力,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 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報紙等大眾傳播媒體;不得由政黨壟斷或軍方經
營,並保障從業人員自由,革新影視廣播內容,防止色情暴力氾濫。
- 反對限制電視、電台方言節目時間。
-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語文、宗教,並協助其發展。
- 提倡正當休閒娛樂;解除山地、海濱及海洋之管制,增加國民旅遊空
間。
依據民進黨中央黨部秘書處編印之《黨章•黨綱》19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