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綱領

──我們對當前問題的具體主張


(一)外交

  1. 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威脅台灣。台海兩岸應以平等地位與理性
    態度共同維護永久和平。
  2. 反對以武力解決國際糾紛,反對任何政府或強權忽視當地住民意願之
    解決爭端方式。
  3. 以台灣名義,積極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條約
    ,以平等互惠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
  4. 反對種族歧視,確認「人權國際化」原則,聲援世界各地的人權受害
    者和人權工作者。
  5. 反對國際恐怖主義分子,以暴力濫殺無辜平民;並呼籲重建合乎公義
    的國際政治秩序。
  6. 促進遠東及太平洋地區的經濟發展區域合作,加強國際間文化、科技
    與經濟交流。

     


    (二)國防

  7. 採取精兵政策,國防武力以自衛為原則。
  8. 反對製造、購置、貯存及使用生物、化學戰劑或核子武器。
  9. 廢除軍中政戰制度;禁止政黨或個人擠有或控制軍隊。
  10. 修訂「兵役法」,縮短常備兵現役期間。改革大專學生預官考選制度
    ,尤其不得在學期間舉辦。
  11. 健全國防體系,軍令系統應與軍政系統同樣納入國防部,維護文職部
    門和議會對軍事部門的控制權。

     


    (三)自由人權

  12. 厲行民主憲政,保障人權,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3.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並嚴禁刑
    求。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14. 保障人民表達意見之自由,政府不得設置任何檢查制度,並不得限制
    傳播媒體之設立。
  15. 廢止「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
  16. 保障人民祕密通訊之自由,禁止郵電管制、竊取、拆閱及竊聽。
  17. 公開並廢止被禁止出入境之「黑名單」,保障人民出入國境之自由。
  18. 保障人民居住遷徒之自由,打破山禁、海禁,尤其應廢止山地入山管
    制。
  19. 保障思想與信仰之自由,嚴禁迫害異議者。
  20. 反對迫害宗教。
  21. 改革獄政,尊重人犯的人格尊嚴,不得對人犯加以酷刑、凌辱或侮謾。

  22. 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
  23. 釋放政治犯,禁止對政治犯及其家屬的一切歧視與迫害,並修改相關
    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參政權及工作權。
  24. 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 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
    判之。
  25. 採取人道主義原則,尊重大陸來台人士返鄉意願。

     


    (四)政治

  26. 反對任何形式的一黨專政與極權專制,不採暴力革命手段從事政爭,
    各國應和平共存,公平競爭,共同為世界的安定與繁榮而努力。
  27. 立即取消黨禁,在立法院結構不健全,無法反映民意之下,應先遵照 憲法原則,恢復自由組黨的權利。反對以人民團體組織法或類似法律 壓制新興政治團體及政黨。(黨禁雖然解禁除,但國民黨仍以「動員 勘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繼續壓制新興政治團體及政黨,最近更在憲法 增修條文中增列政黨審議條款,意圖以違憲之名壓制新興政黨,因此
    ,本條後半段立場仍應堅持。)
  28. 劃清黨政界限,政黨不得占用公產。
  29. 政黨退出軍、警、情治單位,不得擁有武裝力量。
  30. 立即廢除和調整因戒嚴孳生的相關法令、制度,並廢止「動員戡亂時
    期國家國家安全法」,重建正常法律體系。
  31. 廢止架空憲法的臨時條款及一切違憲法令,回歸民主憲政。(反對將 「臨時條款」以「憲法增修條文」方式入憲,扭曲立憲原則,妨礙民
    主憲政發展。)
  32. 廢止訓政時期頒佈的「國家總動員法」,解除不正常的戰時管制。( 動員戡亂時期雖然終止,但「國家總動員法」仍在,廢止「國家總動
    員法」的立場不變)
  33. 廢止「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訂基於自由選舉、公 費選舉、選票充份反映席次等原則的選罷法,尤其應建立獨立、超然 之選監組織。(動員戡亂時期雖然終止,但現行選罷法仍是動員戡亂 時期之產物,只是去除「動員戡亂時期」字眼,因此,主張廢止現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另訂基於自由選舉、公費選舉、選票充份
    反應席次等原則的選罷法,尤其應建立獨立、超然之選監組織。)
  34. 全面改選中央民意代表,廢除海外遴選,取消婦女及職業團體代表制
    。(本條已實現)
  35. 依據憲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省、市長民選。

  36. 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充實地方經費,提高地方權力,貫徹地方
    自治。
  37. 改組蒙藏委員會,成立少數民族委員會,由台灣原住民族及各少數民
    族推選代表,參與有關政策之制定、評估及追蹤考核。
  38. 設置台灣原住民族自治區,以保障其政治、經濟、文化等自主權。原
    住民族之權益應立法保障。
  39. 人民之私有財產應予保障,政府征收人民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避免
    強取豪奪之征收。
  40. 肅清貪污,消滅特權,建立公務人員財產登記制度,部長級以上官員 不得擁有私人事業,亦不得擁有民營事業之股份並應每年公佈財產狀
    況。
  41. 公教人員應保持政治中立,嚴禁利用其職權介入黨派之爭。
  42. 淘汰公家機關冗員;人才任用不受黨派、省籍之限制。
  43. 情報局不得在本國內對本國人民進行情報活動。
  44. 調查局不得對本國人民進行非特定案件之一般性蒐證活動。
  45. 整頓情治單位;裁撤警備總部;情報局和調查局皆須受立、監兩院之
    監督。

  46. 法官應退出政黨獨立審判。
  47. 各級司法機關首長,應由資深司法官擔任,不得由行政官或黨官擔任。
  48. 司法官之訓練及人事升遷,應超越黨派;推、檢不得互調。
  49. 嚴格要求司法官之操守,整頓司法風紀;提高司法官待遇,並維護其
    尊嚴與獨立。
  50. 整飭警察風紀,貪贓枉法或黑道掛勾者,一律嚴辦。
  51. 整飭警政最高首長,應由正統警政養成教育出身者擔任,厲行軍警分
    立原則。
  52. 公佈二二八事件真相,並定該日為「和平日」,以期化除省籍歧見,
    並興建台灣二二八烈士館。

     


    (五)財經

  53. 肯定自由經濟,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取消保護政策,主動大幅降低關
    稅。
  54. 發展科技密集產業,改善產業結構,輔導國內產業加強國際經濟競爭
    能力。
  55. 保障消費者利益,制定公平交易法,嚴防不當暴利,加強經濟紀律,
    建立國內市場秩序。
  56. 健全金融操作,禁止特權貸款,放寬中小企業融資,方便國民貸款建
    屋。
  57. 除國家銀行外,官股全部退出金融事業,金融事業一律以股票上市,
    並嚴禁其違法運用資金。
  58. 外匯存底之存儲、運用及管理,應受立監兩院之嚴格監督。
  59. 採取機動匯率,放寬外匯管制,促進國外投資,減少中央銀行干預。
  60. 由政府、產業界與勞工界共同協商推行產業政策。
  61. 禁止壟斷,剷除官商勾結,施行公平交易法,確保市場產銷自由。
  62. 鼓勵對外貿易聯盟及產銷合一,避免中間剝削。

  63. 加強監督公營事業,杜絕政治酬庸,現有之公營事業,以開放民營為
    原則。
  64. 民營而有獨占或寡佔性質的公用事業,其產品或服務之價格,應受民
    意機關之查核審訂。
  65. 廢除煙酒公賣制度。
  66. 外人投資或合資事業,以資本、技術密集者優先,其主要生產、行銷 、管理等技術為本國所已有者,本國資本之股份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 五十一,若為本國所無者,不在此限,惟應訂定技術轉移之期限,逾
    期禁止經營。
  67. 經核准設立之外人投資或合資事業,與本國人民投資事業享同等權利
    ,盡同等義務,不予特別優待。
  68. 整頓稅收制度,提高低所得免稅額寬減額,嚴防高所得與大戶逃漏稅。
  69. 改革租稅制度,以直接稅為主,並兼顧「平等」與「量能課稅」原則
    ,縮短國民所得差距。
  70. 民生必需品免徵加值營業稅。
  71. 堅決反對新設核能發電廠,積極開發替代核能之能源,在十年內關閉
    全部現有的核電廠。
  72. 嚴格加強現有核電廠之安全管制,提高核電工作人員之素質,核電廠
    產生的廢料撤出蘭嶼,另尋適當地點掩埋。

  73. 加強食物、藥物及商品之檢驗,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74. 維護環境生態,減少工業災害,取締廢水、廢氣、廢料污染。
  75. 保障人民環境權,切實防治公害,維護優良的生活與生態環境。
  76. 審核外人投資條件,應特別注意其污染危險。

     


    (六)社會

  77. 設立社會福利部,推行全民福利措施,維護社會安全。
  78. 擴大社會保險對象及項目,扶助貧困線以下國民。
  79. 擴充公共醫療網,加速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治療、醫藥、保健完全免
    費。
  80. 推展養老制度,提高退休年金,普設養老院。已退休之老人仍願工作
    者,協助其獲得社會服務性之工作。
  81. 修訂殘障福利法,以具體措施保障殘障同胞福利,增加其就業與考試
    機會,生活困苦者,給予補助。
  82. 增建、整建公共設施,以利殘障同胞平等使用。
  83. 准許退伍軍人以貨款或配住國民住宅等方式,替代戰士授田證之兌現 。(在本黨及社會努力下,國民黨已完成立法,並用八百餘億新台幣
    收回戰士授田證。)

  84. 尊重女性地位與權利,除去阻礙女性參與社會之一切歧視。制訂法律
    制裁以暴力或金錢等侵害女性人格尊嚴之行為。
  85. 普設公立托兒所,便利職業婦女,保障幼兒安全。
  86. 推廣家庭計劃,推行以「零成長」為目標的人口政策,提升人口品質。
  87. 計劃輔助對外移民。
  88. 對於計劃發展區域,投入公共設施,實施人口分散政策。

     


    (七)勞動

  89. 提高勞動保護基準,改善勞動者工作條件和工作安全環境,並保障勞
    動者的結社權、爭議權與集體之交涉權。
  90. 公營事業優先實施勞動者企業參與制度,保障勞動者參與事業單位決
    策與營運權利。
  91. 強化國民就業輔導機構之功能,建立全國就業資訊網,加強就業、轉
    業之職訓教育,使全國勞動力能獲得充份發展的機會。
  92. 辦理全民就業保險,使失業者及其家庭能維持有基本尊嚴的生活。
  93. 積極輔導婦女就業,保障婦女工作權,使免於因性別、婚姻、懷孕、
    生產而受任何歧視。
  94. 對於育兒期婦女勞動者,建立半天工作或兼職制。
  95. 修訂「工會法」廢除會員人數、工會數量、及聯合與行動之限制。禁
    止以脅迫或其他不當手段把持工會。
  96. 修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勞動者獲得公平合理工資,務使其本人及
    家屬得以維持有尊嚴的生活。
  97. 工作價值相等者,不分性別,均應同工同酬,工人與職員應受同等尊
    重。
  98. 設立勞動部,掌理全國勞動行政。
  99. 設立勞動法庭,審查勞資爭議案件。

     


    (八)農漁林牧

  100. 推廣農業產銷合作制,消除中間剝削。
  101. 加強農情預報網,避免供需失調。
  102. 整頓農會,循合作途徑提高農民收益,農會辦理政府委託之事項,應
    合理收費,嚴禁「假農民」操縱農會圖利。
  103. 擴大農民健康保險項目與範圍,並開辦農業保險,保障農民不受天災
    之影響。
  104. 辦理農村建設長期低利貸款,鼓勵農民改善生活環境。
  105. 獎勵製售低價且無公害的農藥。
  106. 國內農產品應先消納,再考慮自國外進口農產品,並適度限制農產品
    進口。
  107. 鼓勵擴大農楊經營規模,提高單位生產量,並獎勵農村青年從事遠洋
    漁業。
  108. 整頓水利會,排除黨派把持,並按實際使用情形,合理制訂水費。
  109. 改善船員與船東間的雇佣制度。

  110. 海軍應保護漁民海上作業安全。
  111. 防止淺海海洋污染,輔導沿海養殖業。
  112. 協助民間大量投資,並與太平洋諸國充分合作,發展近海及遠洋漁業
    ,經營海底農牧場與遠洋工廠船。
  113. 從速開放漁民通訊設備,增設海事技藝訓練學校,奠定發展海洋事業
    基礎。
  114. 革除林業主管機構積弊,加強造林、保林工作,嚴禁濫墾濫砍,以達
    水土保持之目的。
  115. 嚴禁工商企業以變相方法侵吞各種畜牧獎勵金,保障農民從事畜牧業。

     


    (九)教育

  116. 維護學術研究及創作之自由,尊重教師講學,實行教授治校,建立優
    秀教師終身保障制度。
  117. 廢除中小學標準本教科書及課程制度,嚴禁政治教條灌輸,培養自由
    思考精神,助長獨立判斷能力。
  118. 充實文教經費,提高中央政府文教預算,嚴禁黨團活動之開支佔用教
    育項目。
  119. 在不違反國家教育目標範圍內,人民設立各級私立學校並自訂其課程
    內容的權利予以保障。
  120. 廢除教官及軍訓制度,禁止黨派及特務控制或干預校政,實現校園民
    主。
  121. 國民義務教育廷長至十二年。
  122. 改革大專聯考制度,增設學校,擴大公立大專招生名額,提高教學標
    準及淘汰率。
  123. 降低各級學校上課班級人數,增強教學輔助設備,以發揮教學效果。
  124. 大專「固定學生學分制」應儘量納入「彈性學年制」精神。
  125. 充實研究所師資、設備,並與國外著名大學合作,設立分校。

  126. 設立或獎勵民間創辦殘障教養機構。
  127. 教育機構人事任免、考核及經費應予公開,建立教員免職、解聘的申
    訴制度。
  128. 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生活,貫徹教師退休制度。
  129. 辦理大學以上學生長期低利教育貸款,由政府作保證,並擴大貧苦學
    生的獎助制度。
  130. 嚴禁私立學校斂財,保障私立學校教師員工,並切實獎勵成績優良私
    立學校。
  131. 優先補助落後地區改善教育設施,謀求教育均衡發展。

     


    (十)文化

  132. 鼓勵草根文化,維護文化財及民間技藝,加強巡迴展覽演奏,平衡城
    鄉文化發展。
  133. 教育以雙語教學為原則,由小學及幼稚教育優先實施,以維護各族群
    語言文化之健全發展。
  134. 肯定台灣歷史文化地位與價值,編纂鄉土教材,提倡鄉土教育,以激
    發愛鄉愛國意識,增列台灣史為各級學校課程。
  135. 寬列經費,充實社區運動場所及設施,發展全民體育,積極參與國際
    體育活動。
  136. 促進科學、文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學術文化水準。
  137. 成立「國家文化發展基金」,獎助藝術與文化作品創作與傳佈;鼓勵
    人民培養藝術興趣及能力,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138. 電視台、廣播電台及報紙等大眾傳播媒體;不得由政黨壟斷或軍方經
    營,並保障從業人員自由,革新影視廣播內容,防止色情暴力氾濫。
  139. 反對限制電視、電台方言節目時間。
  140.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語文、宗教,並協助其發展。
  141. 提倡正當休閒娛樂;解除山地、海濱及海洋之管制,增加國民旅遊空
    間。

依據民進黨中央黨部秘書處編印之《黨章•黨綱》19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