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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s 合法化之前應謹慎評估執法能力與守法精神
人工生殖法應以『醫療民主化』為前提

林芳玫 / 政大新聞系教授

  代理孕母應否合法化,引發贊成與反對的兩極立場。其實,不論是贊成還是反對,兩者均面臨一個相同的課題:政府的執法技術與人民的守法精神及權利意識。如果公權力不彰、人民不守法、也不知尊重自己及他人的權利,那麼禁止代理孕母仍無法遏止違法脫序行為;而合法開放之後,則是公然進行大欺小、強凌弱的行為。在台灣,所謂合法化不過是個橡皮圖章,將原本非法的行為蓋一個章即大功告成,實質層次之管理規範、權利義務的實踐、糾紛發生時的調解仲裁…,這些都付之闕如,以合法化之名進行叢林法則之實。關於代理孕母開放與否,我們還是應就事論事,直接討論衛生署最近提出的「人工生殖法草案」。

  這部草案內容粗糙,看了不禁叫人捏一把冷汗。此法除了給醫學界帶來巨大的利益之外,對不孕夫婦及代理孕母所承受之健康風險與經濟風險卻未提供足夠保護。整體而言,此法有下列數項缺失:

  1. 人工生殖技術有十餘種,其手術難易程度、對受術者的副作用、成功機率、所需費用,均有顯著差異,不宜混為一談。尤是其最受矚目之代理孕母,對當事人與整體社會造成的衝擊也最大,卻只以寥寥數條條文草率交待。綜合性、一般性之人工生殖法,顯然不能解決個別技術所產生的特有問題。

  2. 純就代理孕母這部份而言,草案只規定代理孕母與受術夫妻(委託夫妻)須訂契約,醫生與醫療機構反而置身事外。其實整個人工生殖的手術過程醫生與醫療機構是主要執行者,也由此直接謀取金錢利潤,反倒不必受契約規範。

  至於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間的契約內容為何?草案完全未提,而此法的支持者則傾向於思考如何約束代理孕母使其不要侵犯委託夫妻 的利益,而忽略了另一個重要的事實:懷孕與生產是具有潛在風險的(如子宮外孕、流產、死產、難產),代理孕母的權益、健康與安全也應受到重視。衛生署在新聞稿中指出,草案的立法精神之一是「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這種說法真令人毛骨悚然:難到胎兒的生存與孕母的健康起衝突時,前者還比後者更重要嗎?

  草案的可取之處是明訂醫療機構對當事人應盡告知依義務,使其了解手術過程與成功率。然而,對違反規定的機構,罰則太輕,區區數萬元,又能發揮多少效果?

   對於代理孕母的討論,或許我們可以跳脫贊成與反對的二元對立,共同來思考一個新課題:人工生殖提供了一個絕佳的契機供我們檢討台灣社會的醫病關係,並提倡病人的自主權。嚴格來說,不孕並非疾病,但求診者在面對醫生時,其主觀心態與被對待的方式的確是被醫療體系當成病人。身為病人,是否事先被告知充足的資訊?是否具有自主權來選擇要或不要那些「治療」?目前的現狀是:許多醫生誇大求診者的問題嚴重程度;給予求診者片面資訊與柔性壓力,勸誘其接受過多不必要的「治療」;隱瞞治療之可能風險或膨脹成功率。求診者與醫生處於巨大的不平等關係中,求診者縱使權益受損而心生不滿,客觀上沒有申訴仲裁管道,主觀上也因不孕症而心生自卑,難以對外界啟齒。

   如果我們要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如果我們贊成代理孕母合法化,那麼應以「醫療民主化」為前提。衛生署應對醫療機構善盡監督之責以確保醫療機構遵循醫療專業倫理;醫生應給予求診者充足的資訊來自我決定,而非如推銷員般推銷不必要的手術與治療;委託夫妻、代理孕母、胎兒的利益應加以平衡,不可預設胎兒一定優於代理孕母,更不可預設委託夫妻與代理孕母的主從、上下關係。

   台灣社會在解嚴後,各方面都已逐漸民主化,而醫療機構與軍隊仍為家父長制的最後堡壘。如果醫生的權力沒有適當的規範約束,如果求診者的自主意識與權利意識沒有茁壯成長,如果政府監督強者、保護弱者的能力猶待加強,那麼合法與非法只是一線之隔,以合法化來促成醫療專業的既得利益,不孕夫婦與代理孕母都成了醫療機構的搖錢樹!

   最後立法院在審查草案時,可要求衛生署一併提出我國生育健康之政策白皮書。衛生署應主動規劃育齡國民的健康,補破網式的代理孕母固然不必禁止,也不必享有政策與立法的優先性。人工生殖法、優生保健法、與國民生育健康政策數管齊下,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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