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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訊專題:昨天藍色的湖水,今日是綠的
淺談未婚媽媽的法律問題

文/李青筠(台大法研所學生,執業律師)

  在人類的歷史之中,婚姻前與婚姻外的性行為一直是普遍發生的一種狀況,只是在現代化國家中,不可避免地要以國家力量來介入規制,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未婚懷孕問題,以微觀的角度來看,牽涉到三個生命、兩個家庭交互牽纏的痛苦;以巨觀的角度來看,在台灣這個道德溝通、倫理溝通相對而言阻塞不彰的社會中,法律系統不可避免地需扮演較重要的角色,於是乎對於法律的基本認識便「應該」成為性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環,畢竟若在「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吶喊之中被貼上不法的標籤,將是把遺憾再加諸在遺憾之上!本文將以這樣的態度出發,淺談關於妨害家庭罪、墮胎、孩子出生後的遺棄、認領與收養等等法律問題。

   首先是關於妨害家庭與妨害性自主方面,在刑事罪責部份,若少女的男友已婚,少女本身及男友均可能遭男友配偶,依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提起告訴,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配偶可以撤回告訴。另外,若少女的年齡未滿十六歲,男友可能遭少女父母依刑法第二二七條告訴準強制性交罪,其中,若少女的年齡未滿十四歲,男友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男友的年齡同樣未滿十六歲,少女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告訴,因為準強制性交罪保護的對像包含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少女本身,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以後就不能反悔撤回!不過對於十八歲以下而犯本罪的人,刑法規定是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被稱為是兩小無猜條款,目的是在緩和小情侶在不知法的狀況下的嚴厲刑罰。再者,若少女未成年(即未滿二十歲),男友可能觸犯刑法第二四○條的和誘罪,非告訴乃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若男友未成年,少女也可能觸犯本罪。換言之,無論是通姦罪、準強制性交罪或和誘罪,男孩女孩都同受保護,也同樣可能觸法,不會因為傳統觀念中未婚懷孕的少女比較「吃虧」,少女本身就不必面對刑事責任的問題。另外在民事部份,告訴人均可能附隨著刑事告訴另外對被告請求民法上的精神上或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向被告請求醫療費、生活費、慰撫金等等費用。

   其次,若少女決定墮胎,則不能忽視優生保健法中的相關規定。首先少女必須是經診斷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情況之一,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若少女未成年而要施行人工流產,還必需有法定代理人 (如父母、監護人等)的同意,而且要找合格的醫生施行,若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墮胎,可能構成刑法第二八八條的墮胎罪,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坊間正反意見討論十分熱烈的RU486(mifepristone),目前衛生署所核准的適應症為懷孕前期(小於七週)子宮內孕之人工流產,只限於婦產科醫師在公私立醫療院所執行,病人須簽妥同意書,並在婦產科醫師面前服用,在RU486服用2週內,病人應確實回診追蹤,以確定胚胎完全排出。由於網路非法販售及未成年少女擅自濫用情況日益嚴重,考量RU486可能具有濫用傾向,及避免濫用後嚴重的併發症,衛生署業已將之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嚴格管理,若有藥局私自販售是可能觸法的。

   再者,若選擇將孩子生下來,有幾個部份要特別注意。首先有些少女可能因為害怕家人知情或無經濟能力而將孩子棄養,少女本身在刑事上就可能面臨刑法第二九四條的遺棄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孩子因此死亡,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受重傷,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非常重的刑責。同時依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若對未滿十二歲以下之人為遺棄之行為,依四十四條第二項之罰則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的罰鍰。而這個孩子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將交由各縣市政府的社會科局加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再交由適當家庭寄養,或交由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教養之。孩子出生之後,少女有義務幫孩子報戶口,但若遭遺棄,則依戶籍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由撫養人或收容教養之兒童福利機構代立姓名,依法推定其出生年月日,並載明撫養人之姓名或收容教養之福利機構。

   若孩子的生父要認領孩子,依民法的規定有四種方式:第一種是與生母結婚,則其婚前所生的孩子便視為婚生子女。第二是直接認領孩子,在行政程序上依戶籍法第十二條規定還須到戶政機關辦認領登記。第三種是撫育視為認領,若生父對孩子有撫養的事實,則孩子就被視為婚生子女。第四種是強制認領,由孩子自己或由生母向生父提出認領的請求,實務上目前多以DNA檢定方式斷定親子之身份,故訴訟進行之效率頗高。生父認領後,生母便可向其請求扶養費用,即使雙方沒有婚姻關係,生父也有扶養子女之義務。若生父違背此一義務而不為撫養,亦可能構成前述之遺棄罪,由於實務上認定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傾向只要有遺棄之事實即可,即使孩子在現實上並沒有立即之危險亦不影響罪責之成立。

   若決定將孩子交由他人收養,也必須符合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本來未滿七歲之孩子被收養,需法定代理人表達出養意思,但若父母雙方均未成年,則還須未成年父母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經法院認可。而且依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即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兒童之記錄,並應命縣市政府的社會科局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若兩個家庭對孩子的出養意見不一致,仍可由一方單獨向法院聲請認可,若法院認定該出養符合孩子之最佳利益,仍可認可收養。

   若決定要自己扶養孩子而經濟狀況不佳,依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十四條也可向縣市政府家庭扶助或醫療補助,不過這只限於生母自行撫育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且只補助到十二歲為止。

   社會中關於未婚懷孕的問題,當然不是法律所能嚇阻或解決的,法律只能盡力以冷靜的態度折衝調合各方利益,你所面對的問題,需要你以最大的勇氣面對,希望這篇小文章能對正面臨人生難題或關心這個問題的讀者作一個小小提醒。昨日藍色的湖水,也許今日變成你所陌生的綠色,讓你徬徨不知所措,但這並不代表已毫無生機,相反地,雨過天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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