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針對有關衛爾康西餐廳等私人所有之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或設施,往往因主管機關之疏於檢查或違法不為 拆除等強制處分,而導致災難發生時造成民眾嚴重的 生命財產損失;為使受害民眾能獲得完善的賠償,故 提起國賠償法第三條之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及第四 項,明定國家之賠償責任以杜絕爭議。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為簡化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代消費者提起團體 訴訟之程序,以免因消費者保護官之遲未設立,而影響 團體訴頌之提起,故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修 正案,刪除提起團體訴頌應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之要件

三、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有鑒於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限制農地共有及分 割之條件過於嚴苛,造成我國農地因繼承或其他原因 而實際上共有者,多不能符合規定進行分割;而反導致 土地權利關係之混亂與糾紛,多年來一直是農民的一 大困擾,故提起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之修正案,擬放 寬共有農地分割之條件。

四、土地法第三十條、三十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針對土地法第三十條、三十之一條不分狀況一律限制 無自耕能力者不得取得私有農地,不但無法符合現 況;更造成目前農村在辦理農地繼承、贈與及分割共有 農地上極大的困擾,故提起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之一部份條文修正案,明定農地因繼承、近親間贈與 而移轉時,承受人不以能自耕者為限以符實際需求。

五、電波法草案

說明:
由於早期的『電子通信器材管制』辦法之失效,而目 前的電信法又不能有效適應整體之需要,更無法規範 使用者,致使無線電秩序崩潰。 臺灣如果不能立即有限提出解決方案,將因而有可能 造成悲劇之發生及整體國家在電波管理及無線電科技 、研究、製造等產生不利之影響。由於本國並無相關 法律參考立法,而在日本及美國相關法律比較下,日本 ,其『電波法』最為先進及周延,故本法參照日本『電 波法』制定而成,共同為本國無線電奉獻一份力量,並 期待各界能強力支持。

六、電信法修正草案

說明: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信之自由,公平普及電信服務,健全 電信事業發展及合理使用公共電信資源,促進電信事 業自由化、國際化,因應電信相關技術的大幅進步與 臺灣社會對電信服務的需求日增,特參酌其他電信發 展先進國家之電信法規,擬具『電信法修正草案』。 期以改善現行電信法之缺失,健全我國未來之電信體 制。

七、敬老津貼暫行條例草案

說明:
1、臺灣地區由於人口平均壽命延長及出生率降低,使 人口結構老化,已邁入聯合國所定義之『高齡社會』 2、傳統家庭中,照顧老人的功能已因家庭核心化,婦 女勞動參與率題提高等社會結構的改變而日趨薄 弱,凸顯政府介入家庭以滿足老人照顧需求的迫切 性。 3、由於國民年金法立法工作的遲誤,為了讓高齡國民 能儘早得到保障,特提案『敬老津貼暫行條例』。

八、民法親屬編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鑑於現行民法親屬篇中,除了親權行使條款已經被大 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外,尚有若干條文未依男女平等、 子女利益優先的原則處理夫妻雙方以及親子之間的關 係。為儘速縮短違憲狀態,依據男女平等、子女利益 優先之精神提出親屬篇若干條文修正案。

九、農民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之修正動議

說明:
1、現行公務農三項社會保險中,相對於公務人員及勞 工於退休後,分別領有退休金及老年給付,農民年老 之生活顯然毫無保障。 2、根據農委會82年統計資料指出,全國非農家每人年 收入近十八萬元,而農家每人每年僅十二萬五千元。 在農民保險條例中,對收入原本即不豐厚之農民,在 其年老之後,仍須持續繳交保費至其死亡為止,實為 不合理之制度。

十、冤案申訴暫行條例草案

說明:
針對目前司法公信力不彰,裁判品質低落,以致造成許 多冤案,為使人民之權益能獲得保障,對於社會上所發 生之重大刑案,涉及嚴重剝奪人民之社會權、自由權, 為避免發生刑事冤案,害及無辜,而為提供刑事確定判 決另一申訴救濟管道,建議制定冤案申訴暫行條例,減 少冤案之發生,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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