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老年國民之生活,不僅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更是任何一個 文明國家政府的責任。在當今國民所得超過一萬美元以上的國家中,只 有台灣尚未建立起老人年金制度,這不僅令我們汗顏,更是台灣經濟奇 蹟的一大諷刺。面對這個現象,我們在早在今年四月初,就已提出國民年金法的草 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快完成立法,使每個國民都能頤養天 年。自提出這個草案後,我們獲得社會各界熱烈的支持與響應,也引起 學術界廣泛的討論。九月初,我們為進一步的推動國民年金法的立法工 作,與各地老人會及各社運團體籌組成「敬老年金行動聯盟」,共同推 動老人福利工作,十月二十三日重陽節那天,我們舉辦了「重陽送暖大 遊行」,有來自全省各地一萬多名的老人走上街頭,這是前所未有的景 象。目睹著這群曾經為了台灣的經濟發展奉獻出一輩子青春與血汗的老 人們,相互扶攜,意志堅定的走完全程,不僅令人熱淚盈眶,也令人慚 愧至極,我們這個社會,我們這一代年輕人,欠他們太多了。
由於國民黨政府四十多年欠缺全民社會福利制度的規劃,致使國民 年金法的工作嚴重的遲誤,為了彌補歷經風霜的長輩能普遍且迅速地享 受他們應有的經濟安全之權利「保障」,特擬定「敬老津貼暫行條例」 ,使老年國民能立即受到照顧。
從另一個角度看,此暫條例之擬定,將有助於:
1.國民年金法之迅速立法實施:此因暫行條例實施後,國民年金愈 慢實施,將愈加重人民的財稅負擔。2.突顯現階段執政當局之「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以行政命 令的方式,「彈性」救助,有違普遍性保障(權利)之原則。
我們擬定這個條例是根據以下幾個原則:
一、日出原則:為促使現已年老之國民,能在國民年金法尚未完成 立法前,儘早獲得照顧,故本條例應自八十三年七月 一日起實施。二、普遍原則:基於國民權利平等之原則,本條例規定,凡年滿六 十五歲,設籍台灣之國民,皆享有敬老津貼之給付。
三、過渡原則:本條例之制定乃為照顧老年國民,但卻無法享有政 府退休給付照顧老人而設,因此,國民年金法立法完 成,將本條例之內容納入,並公告實施後,本條例即 自動失效。
四、禁止重複領取原則:已經享有政府退休金照顧的軍公教老人及 榮民,不得重複領取敬老津貼。但民國六十 八年以前退休,請領一次退休給付者,不在 此限。
五、申報原則:凡符合請領資格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承辦機關申 報請領。
六、福利原則:為肯定退休國民對社會國家之貢獻,並參照世界各 國之福利政策,本津貼之給付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 全額支付之。
七、基本保障原則:本福利年金之給付乃保障老年國民最基本之生 活標準,其金額為主計處所作「個人經常性支出 」的百分之五十。
回新國會 update:1995/09/13